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395)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初字第3516號
原告楊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江蘇岸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無業。
原告楊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顧年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燕,被告陳某均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2011年底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登記結婚。2012年4月2日婚生一子,取名陳某楊。因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不合,婚后并未建立夫妻感情,雙方經常為日常瑣事發生爭吵,無法進行有效溝通,被告有時還毆打原告,致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多。原告自2014年8月離家與被告分居生活,現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所訴基本事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僅因生活瑣事發生過爭吵,被告雖偶爾打過原告,但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陳某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4月2日生一子陳某楊,近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吵打,致夫妻關系不睦。2014年8月,原告從家中搬出,與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14年9月4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婚姻記錄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調解,因雙方分歧意見太大,致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經他人介紹相識,但雙方系自主結婚,婚后并生有一子,有較深的感情基礎,雙方應當珍惜夫妻感情和美滿家庭。被告因家庭瑣事與原告吵打。作為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以家庭子女為重,多交流、多溝通,夫妻關系還是可以改善的。綜上分析,本院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仍未破裂。原告訴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證據不足,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綜合處,開戶行:淮安市農業銀行某支行,賬號:34×××54)
審判員 顧年華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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