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78)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921民初202號
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某,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俊巖,系遼寧鑫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衛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依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故本案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3月7日被告與孫某駕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孫某負主要責任,孫某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我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將賠償款20058.72元支付到被告賬戶。由于工作人員操作失誤錯將賠付給孫某的2800元一并支付給了被告,被告拒不返還,故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2800元。
被告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7日9時40分許,與孫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孫某負主要責任,孫某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故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將賠償款20058.72元支付給被告,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誤錯將賠付給孫某的2800元亦支付給了被告,現被告拒絕返還。
上述事實,經原告當庭陳述并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支付結果查詢回單、賠償協議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佐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受損人。本案被告得到的原告應賠付孫某的2800元屬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依據,被告應予返還給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800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衛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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