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黨某平與甘肅某某煤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790)
甘肅省華亭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華民初字第49號
原告黨某平,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初中文化,甘肅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工人,甘肅省華亭縣人。
委托代理人田家明,華亭縣東華法律服務所律師。
被告甘肅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華亭縣。
法定代表人秦某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紅,該公司計劃部部長。
委托代理人王玉虎,華亭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告黨某平與被告甘肅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愛君、李治杰、鄧小邦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黨某平及委托代理人田家明、被告甘肅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紅、王玉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10月原告在原策底河西聯營煤礦采煤隊工作,2010年3月被告兼并了原策底河西聯營煤礦,新成立了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11月原告被招聘為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掘進隊職工,從事放炮工種。2012年12月28日下午20時許,原告在井下中班作業中,不慎從上山背腰落20米跌倒致傷,隨后被送到華亭煤業集團總醫院治療,診斷為:腰3、4骨折并神經挫傷,住院治療10天,后轉院到平涼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0天出院。2013年5月華亭縣社保局認定原告黨某平為工傷,2013年原告黨某平勞動能力鑒定為五級傷殘。2013年10月被告停發原告享受的各項工傷待遇。2012年11月原告到被告處報到上班,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受傷前平均日工資180元。原告起訴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勞動合同關系;被告給付原告16天工資2900元,支付拖欠工資雙倍賠償金5800元,共計8700元;被告支付原告月工資70%傷殘津貼3780元,10個月傷殘津貼378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000元,共計38800元。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72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72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7200元,共計291600元。被告支付原告后續治療費50000元,以上總計3891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證據2、華亭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一份;
證據3、甘肅職工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表一份;
證據4、策底鎮策底村村委會證明一份。
被告辯稱,原告是上班期間受的傷,被告愿意按照相關的程序和規定賠償。原告住院期間原告向被告借款11050元、被告支付原告住院費55611.26元。關于原告要求支付工資的請求,原告上班屬于試用期,被告沒有簽訂合同,沒有法律規定要支付賠償雙倍工資,對該請求不予賠償。關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屬于工傷待遇,被告為原告交納了工傷保險,此請求屬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先應當由勞動仲裁部門仲裁處理。原告的工傷屬實,但原告有陳舊性骨折,對原告做的工傷等級認定有影響。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借條17張,共計11050元;
證據2、平涼市人民醫院出院證一份;
證據3、門診票據一份;
證據4、住院結算單一份;
證據5、甘肅省工傷認定書一份。
對于原、被告的證據本院做如下認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3,經被告質證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與原告主張勞動關系矛盾,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清楚,原告構成工傷,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證據4,經被告質證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其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2、3、4、5,經原告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原告被招聘為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掘進隊職工,從事放炮工種。2012年12月28日下午20時許,原告在井下中班作業中,不慎從上山背腰落20米跌倒致傷,隨后被送到華亭煤業集團總醫院治療,診斷為:腰3、4骨折并神經挫傷,住院治療10天,后轉院到平涼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0天出院。原告住院期間原告向被告借款11050元、被告支付原告住院費55611.26元。2013年4月8日平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黨某平構成工傷。2013年9月28日平涼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為黨某平構成五級傷殘。華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2013年11月18日以“勞務關系”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本院認為,原告黨某平經平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構成工傷,并由平涼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5級傷殘勞動能力鑒定,以上證據足以認定原告黨某平與被告甘肅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是勞動關系。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華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2013年11月18日以“勞務關系”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另外,本案中的工傷待遇支付主體包含被告甘肅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勞動仲裁部門仲裁,便于本案糾紛的處理。綜上,華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對本案具有優先管轄權,其應當依法履行勞動仲裁職能。關于本案爭議處理,應當由原、被告雙方或者一方向華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請勞動仲裁,由華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做出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黨某平對被告甘肅某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愛君
審判員 李治杰
審判員 鄧小邦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春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