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206)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衢龍商初字第178號
原告: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江皎,浙江迅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某,農民。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要求被告姜某某歸還借款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姜某某負擔。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審判員何桂花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皎、被告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關系。2014年11月11日被告因缺少資金向原告借款5000元,經原告催款,被告以沒錢為由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理應按約還款。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某某歸還原告吳某某借款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何桂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甘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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