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訴夏某某離婚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707)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初字第238號
原告:楊某,女。
委托代理人:詹俊輝,云南云嶺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和某,云南欣晨光律師事務所大理分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翻譯人員:王某某,女,手語翻譯老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高大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俊輝、被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某、翻譯人員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均屬于聽障人士,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年**月**日自愿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女兒饒某某。結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但婚后不久即發現被告沉迷網絡游戲中不能自拔。經原告多次耐心規勸,被告仍就不能收斂,致使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解除痛苦,原告曾于2014年4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在第一次法庭審理中,被告表示痛改網癮惡習,過去的半年多時間里,被告仍無悔改。除此以外,我與被告在半年的時間里沒有任何交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次請求法院判決準原、被告離婚。女兒饒某某自小由原告及原告父母親照顧較多,因而與外公、外婆的感情很深,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請求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原告與被告結婚后購買住房一套,原告享有的住房公積金在購該房時已全部投入其中,由于該套住房位于學校旁邊,為女兒饒某某能夠就近讀書,請法院判決住房歸原告所有。訴訟請求:1、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決婚生女兒饒某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給原告1200元子女撫養費,支付到女兒獨立生活為止,并要求一次性付清。3、判決原、被告在大理市某小區購買的住房一套歸原告所有。
被告夏某某答辯稱: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出軌才使感情破裂,所以被告同意離婚,被告沉迷于網游也不屬實。婚生女我主張由我撫養,婚生女大部分時間和我在一起,且原告多次離家,女兒不宜由原告照顧,由原告支付撫養費。對于房屋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且有一部分房款是被告父親出資,考慮到女兒的教育問題,房屋我主張判歸我所有,其他共同財產請法庭予以裁判。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證據:A1、結婚證原件一份,證明雙方合法婚姻關系;A2、房產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各占50%份額;A3、原告公積金清單打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方為買房,將公積金全部投入其中;A4、網上下載被告玩游戲截圖一組,證明被告沉迷于網游。
被告針對其答辯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B1、信息截屏一份,證明雙方婚姻關系中出現第三者;B2、相片一組共6張,證明被告被原告廝打;B3、收條一張,證明消防支隊的房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B4、結算清單一份,證明鋪子的收入一切由女方管理;B5、結婚證一份,證明雙方合法婚姻關系。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A1、A2無異議;對A3沒有公章,三性均不予認可;對A4三性均不認可,無科學依據證明被告患有網癮癥。原告對被告提交的B1證明方向不予認可,是原告母親發給原告讓夫妻雙方和好的信息;對B2無意見,但雙方都動了手;對B3是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所借的20萬,因不是原件,三性不認可;對B4三性均不予認可;對B5無異議。
本院認為:A1、A2組證據真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確認;A3組證據系截屏,證明內容不完整,本院對證明方向不予確認;A4組證本院對三性均不予確認。B1組證據本院對三性均不予確認;B2組證據原告認可,本院予以確認;B3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對關聯性不予確認;B4組證據本院對三性均不予確認;B5組證據真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自由戀愛后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饒某某。根據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有:大理市下關鎮***號房屋一套,原、被告無夫妻共同存款,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及有價證券。原告于2014年4月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出起訴,要求與被告夏某某離婚。本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3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楊某與被告夏某某離婚。現原告楊某再次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夏某某離婚,被告應訴后同意離婚。庭審中經本院核實,原、被告對位于大理市下關鎮***號房屋估價人民幣245000元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民有結婚的自愿,也有離婚的自由。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致夫妻感情逐漸淡漠,原告曾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3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夫妻關系無明顯改善,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故本院予以準允。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原、被告均主張子女撫養權,本院認為,撫養是父母對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進行撫育和教育的行為,撫養是父母子女間一種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原、被告離婚后,撫養義務依然存在。對于子女跟隨父或母一起生活,應當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予以認定。本案中,原、被告對子女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現雙方雖均有撫養小孩的能力和條件,但考慮年幼的子女適宜由母親照顧,且婚生女饒某某已長期跟隨原告共同生活,已適應了原告處的生活環境,為盡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后的成長環境,婚生女饒某某由原告撫養為宜。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本院對雙方證據的審核認定后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大理市下關鎮***號房屋一套,原、被告對該房各占50%份額,雙方均認可該房價值人民幣245000元,結合雙方實際情況,該房歸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折價補償122500元為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夏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饒某某由原告楊某撫養,被告夏某某每月支付饒某某的撫養費600元,至饒某某獨立生活時止。被告夏某某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具體探望時間由雙方自行協商,原告楊某有協助的義務。
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下關鎮***號房屋一套歸被告夏某某所有,被告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房屋折價款人民幣1225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承擔75元,被告夏某某承擔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代理審判員 高大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趙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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