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段某亮與高某明、楊某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81)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75號
原告:段某亮,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耒陽市。
委托代理人:陳秋霞、雍雪林,系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明,男,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劍閣縣。
被告:楊某波,男,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劍閣縣,現住廣東省中山市。
原告段某亮訴被告高某明、楊某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亮委托代理人雍雪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波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明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限屆滿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某亮訴稱:2014年11月10日17時05分許,被告高某明駕駛粵TT****號輕型廂式貨車,沿中山市大涌鎮德政路,由中新路往岐涌路方向行駛,途經德政路新大家私對開路口時,于左轉彎過程中,遇原告駕駛粵JD2Q**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岐涌路往中新路方向迎向駛至,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兩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被告高某明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如下: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16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21032.6元。另楊某波是肇事車輛所有人,也應該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基于上述事實,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被告連帶賠償交通事故損失費21032.6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高某明、楊某波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7時05分許,高某明駕駛粵TT****號輕型廂式貨車,沿中山市大涌鎮德政路,由中新路往岐涌路方向行駛,途經德政路新大家私對開路口時,于左轉彎過程中,遇段某亮駕駛粵JD2Q**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岐涌路往中新路方向迎向駛至,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兩車損壞及段某亮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0日,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大涌大隊出具山公交認字(2014)第B004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明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不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段某亮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高某明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段某亮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段某亮遂于2014年12月29日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又查:原告段某亮在事故中受傷,于事故當日被送到中山市大涌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于2014年11月25日辦理出院手續,共住院15天。2014年11月25日,中山市大涌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證明原告段某亮全休6周、住院期間有陪護等。因此,原告段某亮于本次事故中受到如下損失:1.醫療費318.3元(按實際發票計算);2.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以100元/天計算住院15天);3.護理費1650元(按原告訴求110元/天計算,住院護理15天);4.誤工費6112元(以廣東省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紡織服裝服飾制造業年平均工資39138元/年計算,住院15天,全休6周,誤工共計57天);5.粵JD2Q**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維修費975元、車損鑒定費250元、檢測拓印費85元、保管清理費185元、拖車費70元、拖車拯救費100元,共計1665元。原告段某亮在本次事故中還產生了交通費的損失。
另查:被告高某明駕駛的粵TT****號牌廂式貨車在車輛管理所的注冊登記人為楊某波,實際支配人為被告高某明,該車沒有投保責任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金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約定,死亡傷殘金賠償限額具體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具體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本院認為:本案是發生在機動車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高某明駕駛的粵TT****號牌廂式貨車沒有投保交強險,故被告高某明、楊某波應首先在交強險各限額內連帶向受害第三者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因被告高某明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應由其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段某亮在本次事故中還產生的交通費損失,該項費用應根據原告的受傷程度、治療時間等綜合予以考慮,據此,本院酌定交通費450元為宜。
根據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的情況,本院對原告段某亮的損失、各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如下確認:
1.醫療費31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共計1818.3元,屬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因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高某明、楊某波連帶承擔。
2.護理費1650元、誤工費6112元、交通費450元,共計8212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因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高某明、楊某波連帶承擔。
3.粵JD2Q**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維修費975元、車損鑒定費250元、檢測拓印費85元、保管清理費185元、拖車費70元、拖車拯救費100元,共計1665元,屬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因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高某明、楊某波連帶承擔。
綜上,被告高某明、楊某波應連帶賠償給原告段某亮的損失共為11695.3元。
原告段某亮要求被告賠償交通事故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具體數額應以本院核定的為準。被告高某明、楊某波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明、楊某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連帶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11695.3元給原告段某亮;
二、駁回原告段某亮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元,由原告段某亮負擔163元(原告已預交163元);由被告高某明、楊某波共同負擔163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高某明、楊某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方凱洪
人民陪審員 馮艷玲
人民陪審員 鐘學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梁俊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