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10)
新疆某兵團伊寧墾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兵0402民初字第303號
原告:伊寧市某某總公司,住所地伊寧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鳳霞,新疆信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某兵團第四師某某團,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縣。
法定代表人:楊某勇,該團團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森元,新疆邦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伊寧市某某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新疆某兵團第四師某某團(以下簡稱某某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詠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審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鳳霞,被告某某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森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剩余工程款235,000元及利息48,600元(按年利率6%,工程款180,000元計息,計息時間為2012年1月起至2016年6月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4月2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將伊犁康澤米業有限公司3萬噸淘米加工廠項目承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980,000元,后原告依約履行合同并將工程交付給被告使用,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45,000元,余款未付。原告起訴時主張工程款180,0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5,000元。
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已經向原告支付了815,000元,因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竣工驗收的相關資料,致使該工程至今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剩余工程款165,000元未支付。因該工程未進行結算,原告主張的利息不能成立。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告發出催款函,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對此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其辯稱提交了新疆某某米業有限公司鋼結構工程情況說明一份(以下簡稱情況說明),證明已經支付了815,000元,原告未交付竣工驗收資料。催款函一份,證明原告的訴求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原告經質證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70,000元工程款是被告支付的該工程的款項及未交付竣工驗收資料的事實,催款函不能證明超過訴訟時效。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通過原、被告的陳述和當庭舉證、質證、認證,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2011年4月24日,原、被告簽訂了《農四師72團伊犁康澤米業有限公司3萬噸淘米加工廠項目(二標段)》(以下簡稱淘米加工廠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980,000元,竣工日期為2011年7月30日。合同簽訂后,原告對該工程項目進行施工,于2012年1月交付被告使用,該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截止2013年2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5,000元。案外人新疆某某米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工程款70,000元。2016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催款函。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被告卻未全額支付工程款,其行為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2年1月開始實際使用淘米加工廠項目,且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未約定工程款的給付以工程竣工驗收為條件,現被告以工程未竣工驗收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辯稱新疆某某米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70,000元系該工程項目的工程款,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原告對此也不予認可,而該款的支付方非本案被告,故被告的該辯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被告表示從未拒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向被告發出催款函第一次主張權利時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義務之日起計算,故被告關于訴訟時效的辯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新疆某兵團第四師某某團向原告伊寧市某某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35,000元、利息48,600元,合計283,6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953元,由被告新疆某兵團第四師某某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某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詠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閔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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