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趙某、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322)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潤民初字第01017號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潘建國,江蘇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
被告朱某。
原告徐某與被告趙某、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軍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的代理人潘建國、被告趙某、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被告趙某陸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共計105000元,至今未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105000元系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歸還原告。故要求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歸還借款人民幣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本金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計算)。
被告趙某辯稱,對于先后借款10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該借款是高利貸,截止2014年7月份,總計已歸還利息182800元。另外5000元借條是2014年8月30日應原告要求出具的利息借條,未實際拿到現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朱某辯稱,對于被告趙某先后借款10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該借款是高利貸,至今已歸還利息182800元。被告朱某還辯稱被告趙某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兩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協議離婚,被告趙某的借款與其無關。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趙某分別于2013年10月13日、2014年2月8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計100000元,并出具借條,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兩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離婚。被告趙某于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雙方亦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2014年9月,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決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審理中,兩被告堅持辯稱意見。由于雙方意見不一,調解不成。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條、被告提供的離婚證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趙某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的事實,有被告趙某出具的借條及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佐證,事實清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兩被告主張其已支付原告利息182800元,因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故對于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某認為其中5000元借款系支付利息,未實際取得現金的抗辯,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亦不予支持。對于被告朱某提出被告趙某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與其無關的抗辯,因被告朱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出借人即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且被告趙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實發生于與被告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被告朱某辯稱趙某借款100000元與其無關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趙某借款100000元應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但2014年8月30日被告趙某借款5000元事實發生于兩被告婚姻解除后,應認定為被告趙某個人債務。此外,105000元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則原告可隨時主張。現原告要求兩被告立即還款并自主張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要求被告承擔利息損失的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具體計算方法,以100000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具體計算方法,以5000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為1200元、保全費1120元,共計232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1210,被告朱某負擔1110元(此款原告徐某已預付,由被告趙某、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上訴須知一份)
代理審判員 吳軍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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