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訴羅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2034)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漢臺民初字第00312號
原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工。
委托代理人簡萬鈞,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職業同上,系被告羅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邢云飛,陜西兢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羅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簡萬鈞與被告羅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邢云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2014年7月26日,被告給原告打電話,讓原告為其庫房房檐漏水搭建排水管,活干完給付報酬。原告于當天下午15時左右到現場后,被告扶梯子,原告在梯子上搭水管,正在干活時,梯子突然滑到,原告從梯子上墜落受傷。被告于當天將原告送往漢中市明元骨科醫院救治,住院治療至8月28日出院。出院時傷情診斷為“雙側跟骨爆裂性骨折”。2014年11月21日,經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雙側跟骨爆裂性骨折內固定術后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傷殘;原告內固定取除手術治療,其后續治療費評定為6000元,后續治療住院天數評估為20天。原告向被告索要損失協商未果,起訴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6808.1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羅某辯稱,1、原告起訴所述事實不符合客觀事實,其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支持。具體表現為,原告訴稱在現場施工時被告給其扶梯子,梯子滑倒造成原告從梯子上墜落受傷,這一事實沒有證據證實,因為客觀事實是原告自己使用的梯子不僅是原告自己尋找并在施工中使用的梯子,而且這一梯子使用中被告并沒有參與給原告扶梯子的行為,原告施工中使用梯子并進行施工的過程被告未參與,原告所訴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2、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本案客觀事實,被告認為原、被告之間應屬加工承攬關系,原告自認為雙方屬勞務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原告為達到自己不合法的請求,單方的認識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3、根據法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不僅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其提出的具體賠償項目和相應數額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得到支持。綜上所述,被告認為原告所訴事實不符合客觀事實,其所述賠償項目和具體數額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無證據證實其請求符合客觀事實,是不應得到支持的無理請求,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羅某因其庫房房檐漏水,打電話給原告楊某,讓原告楊某給其庫房房檐搭建排水管,原告楊某于當天下午15時左右到現場,被告羅某找來梯子后,原告楊某爬上梯子開始搭建排水管,在干活過程中,由于梯子突然滑倒,致使原告楊某從梯子上墜落倒地受傷。被告羅某隨即將原告楊某送往漢中市明元骨科醫院救治,診斷為“雙側跟骨爆裂性骨折”。住院治療34天,被告羅某支付醫療費13691.94元,原告楊某出院后支付醫院門診費185元,醫療費合計13876.94元。同年11月21日,經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楊某右側跟骨爆裂性骨折內固定術后為玖級傷殘,左側跟骨爆裂性骨折內固定術后為玖級傷殘,依據殘情晉級原則,晉升為捌級傷殘;后續內固定取除手術治療費評定為6000元,后續治療住院天數評定為貳拾日。原告楊某支付鑒定費1800元,同年12月23日支付交通費362.1元。原告楊某向被告索要:醫療費6185元、誤工費18400元(4000元/月÷30天×138天)、護理費5400元(100元/天×54天)、交通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30元/天×54天)、營養費1080元(20元/天×54天)、殘疾賠償金39018元(6503元/年×20年×30%)、被扶養人生活費3005.1元(5724元/年×7年×30%÷4人)、精神撫慰金10000元、傷殘鑒定費1800元,共計86808.1元未果,起訴本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86808.1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另查明,原告楊某為農業戶口,共有兄弟四人,其母張某蘭生于19**年**月**日。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的辯解,原告身份證、戶口、個體工商公示信息復印件、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手機通話記錄、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門診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物流公司營業執照及證明、村民委員會證明、交通費收據等證據在卷,經當庭質證、認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原告楊某系被告羅某的雇員,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楊某的醫療費13876.94元及后續治療費6000元,有醫院醫療費票據佐證和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楊某要求給付誤工費算至定殘前一天18266.21元(4000元/月÷30天×137天)的主張,與陜西省同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基本相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楊某要求給付殘疾賠償金39018元(6503元/年×20年×30%)、護理費5400元(100元/天×5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30元/天×54天)、營養費1080元(20元/天×54天)、被扶養人生活費3005.1元(5724元/年×7年×30%÷4人)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支持。原告楊某要求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的主張,綜合考慮原告傷情、身體狀況及傷殘等級等因素,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原告楊某要求給付交通費300元,本院結合原告提交的票據及客觀實際,酌定5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91316.25元。原告楊某在干活過程中,自己未盡到安全保護的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羅某辯稱其未扶梯子的主張,原告楊某提供不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原告楊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告羅某辯稱其未給原告楊某找梯子及認為雙方系加工承攬關系,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提出的具體賠償項目和相應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因被告羅某系原告楊某施工后的直接受益人和雇傭人,原告楊某在施工過程中,人身受到傷害,被告羅某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辯解理由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原告楊某醫療費19876.94元、誤工費18266.21元、護理費5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費1080元、殘疾賠償金3901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00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元,合計91316.25元的60%計54789.75元由被告羅某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予賠償(扣除被告羅某墊付的醫療費13876.94元,實際給付原告楊某各項賠償費40912.81元);其40%計36526.5元,由原告楊某自行負擔。
二、駁回原告楊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8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2668元,由被告羅某負擔1600.8元,原告楊某負擔106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漢寧
人民陪審員 金惠琴
人民陪審員 紀秀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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