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沈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710)
陜西省嵐皋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925民初207號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逢杰,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京,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沈某,女,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沈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逢杰、朱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7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轉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7萬元,承諾借期不會太長,經濟好轉后就歸還。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搪塞。現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沈某向其出具的借條。本院認為,該借條書寫在沈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上,書寫規范,字跡清晰,結合原告曾到被告母親家里尋找沈某要求歸還借款的事實,對該借條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萬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書寫在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上,借條內容為:“今借到胡某某現金人民幣貳拾柒萬整《270000.00元》”,借條落款為:“借款人:沈某2015年元月1日”,借款金額、借款人及借款時間上均摁有手印。
另查明:本案受理后,辦案人員向沈某的母親邱存芝調查沈某的去向,其表示沈某自2014年臘月出走后就與家人沒有聯系,原告胡某某曾告知其沈某欠錢的事。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沒有按時歸還,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及時歸還借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沈某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歸還原告胡某某借款27萬元。
案件受理費5350元,由被告沈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龔太剛
代理審判員 張 歡
人民陪審員 沈榮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曾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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