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故意傷害案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2788)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忻中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xx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工人,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人。2O13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河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河曲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次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河曲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眉根,山西云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忻檢刑訴(201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薄云霰、楊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陳眉根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17時許,被害人魏旭某與被告人張某在張某租住地因工作瑣事發生爭執,隨后在大門口發生打斗。被告人持水果刀向魏旭某胸部捅刺一刀,魏當場倒地。圍觀者持被告人母親手機撥打120和110。河曲縣人民醫院120急救車趕至現場,確認魏旭某已經死亡。經忻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旭某系左胸部銳器創致心臟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勘驗筆錄以及被告人張某供述等證據,認定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以犯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張某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魏旭某與被告人張某是河曲縣電煤公司同事,2013年6月4日中午上班后,被告人張某因見被害人是酒后開車為避免出事便沒讓其開裝載機端高壓開關,在其隊長詢問該事時將原因報告給了隊長,17時許,被害人魏旭某來到被告人張某位于河曲縣巡鎮鎮陽面村的租住地,二人因上述事由發生爭執,隨后在大門口被害人向被告人蹬了一腳,雙方發生打斗,被告人持水果刀向魏旭某胸部捅刺一刀致魏當場倒地。圍觀者勸被告人及其母報警,并持被告人母親手機撥打120和110。河曲縣人民醫院120急救車趕至現場后確認魏旭某已經死亡。經忻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旭某系左胸部銳器創致心臟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二十八萬元,被害人親屬向本院提交諒解書,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現場勘驗筆錄
證明:現場勘驗于2013年6月4日19時20分開始,至2013年6月4日21時20分結束。現場地點為河曲縣巡鎮鎮陽面村王虎仁大門南(張某租住處)。勘驗檢查情況,現場為硬化路室外現場,勘驗順序由中心到外圍。現場位于山西省河曲縣文筆鎮陽面村。中心現場位于山西省河曲縣文筆鎮陽面村王虎某家大門前路面上。路面水泥硬化路。中心現場北為王虎某、王雙某、徐乃某(由東向西依次),南為村硬化路直接通向沿黃線,東為王虎某家豬圈,西為徐占某家。中心現場尸體(編號為1)距西墻距離300cm,頭朝北腳朝南,平行于西墻,尸體為仰姿成弧形,雙手緊握,雙腿打開,尸體左側有80×70cm血泊(已照相并棉棒提取),尸體左側距離160cm處有一輛紅色大陽90摩托車(編號為2),車頭朝北車尾朝南,尸體頭部距王虎某(張某租住處)大門約540厘米,內有4處點狀血跡(編號為3、4、5、6已照相棉棒提取),其中3號血跡面積為18×2cm,距北墻垂直距離為82厘米,3號血跡和4號血跡相距230厘米,5號血跡面積16×1Ocm,6號血跡面積38×8cm。張某租住的王虎某家大門與徐占某家院墻寬390厘米,地面無痕跡物證,其余未見異常。附2013年6月4日張某故意傷害現場方位示意圖。
(二)鑒定意見
鑒定文書晉公(忻)鑒(尸檢)字(2013)024號
1、衣著檢驗:死者上身穿貪狼星牌175/92A灰色細條紋半袖,左胸部襯衣口袋下方有2.5cm長破口,左肩部后方有2.5cm長破口;腰系黑色皮腰帶;下身穿深灰色褲子、藍灰色內褲,左褲腿腳內側縫縱向撕裂長23cm;腳穿黑色白邊布鞋、棕灰色襪子。
2、尸表檢驗:死者身長174cm,發育正常,營養良好。短發,黑色發長3cm。尸斑暗紅,位于背部、四肢背側非受壓區。尸僵緩解。面色蒼白,左右眼瞼結膜蒼白,未見出血點,角膜混濁,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0.4cm。頭部皮膚未見異常。左顴部有2×1.2cm、2.6×1.5cm擦傷,鼻梁部有2.5×2.5cm擦傷,前額部有1.5×1.5cm、1×1cm兩處表皮擦傷。左胸部第5、6肋間有長2.5cm創口,一側創角鈍,一側銳,創緣整齊。左肘關節外側有1.0×1.0cm、1.0×0.8cm、1.0×0.9cm三處表皮擦傷。余未見異常。
3、解剖檢驗:采用頸胸腹聯合切開法進行檢驗。
頭部:頭皮下未見出血,顱骨未見骨折,硬膜外、硬膜下、蛛網膜下未見出血,腦內未見出血。
頸部:死者頸部皮下組織、淺深層肌肉未見出血,舌骨、甲狀軟骨未見骨折,椎前筋膜無出血,頸椎無異常。
胸部:左胸部心前區第5、6肋骨之間有2.5cm長創口,心包外有10×15cm凝血塊,心包破裂,破口長2cm,心包內有22×11×1.2cm凝血塊,心臟右心室前壁有2cm長破口。雙側肺臟未見損傷出血。
用DNA采血卡沾取心血陰涼處晾干保存待檢。
腹部:腹腔內各臟器未見損傷出血,胃內容物約400g,可見成型的大米粒、菜葉等。
分析說明:
死因分析:死者體表左胸部有一銳器創,創內可見心包內外有凝血塊,心臟破裂,故其死因為左胸部銳器創致心臟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死者面部有多處表皮擦傷,均較輕微,不足以致命,考慮面部與鈍性物體(比如地面)擦蹭形成。
致傷工具:根據體表創口形態特征判斷,其致傷工具為單刃銳器。
檢驗意見:魏旭某系左胸銳器創致心臟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3、鑒定文書晉公(忻)鑒(尸檢)字(2013)55號
證明:送檢的魏旭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69.Omg/lOOml。
鑒定文書(晉)公(忻)鑒(物證)字(2013)115號
證明:作案工具水果刀刀刃上提取的可疑斑跡、現場提取的可疑斑跡中檢出人血,為死者魏旭某所留的似然比率為9.8×1021。
(三)書證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證明: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9xx年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人,系成年人,達到本罪主體資格。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證明:被害人魏旭某,男,漢族,出生日期為19xx年X月X日,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人.
3、河曲縣公安局110接處警登記表
證明:2013年6月4日18點12分,河曲縣公安局接電話152XXXX8978報案稱在巡鎮陽面電桿廠附近有人打架(該手機號為張某母親石某愛的手機號)。
4、120急救中心電話記錄單
證明:20l3年6月4曰18點01分接電話152XXXX8978
呼救稱刀器傷,地點為陽面村電桿廠。
5、河曲縣公安局鑒定結論告知筆錄
證明:河曲縣公安局偵查員秦智慧、喬立鈞告知張某晉
公忻鑒[尸檢]字(20l3)024號鑒定結論書內容,張某對此無異議,不申請重新鑒定。
6、張某工作點評
證明:2013年6月27日電煤公司綜掘五隊工作人員對張某作出工作點評,并簽名按手印聯名懇求對張某從輕處理。。
7、扣押清單
證明:河曲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涉案西瓜刀一
把,特征為不銹鋼刀刃,紅色塑料刀柄,長30厘米,寬3厘米,刀柄長13厘米,刀刃長17厘米。
(四)證人證言
1、證人劉占某的證言
(1)2013.6.4第一次筆錄
證明:劉占某稱2013年6月4日17時左右,魏巖某告訴她魏旭某和人打架,等她去了現場魏旭某已死亡。具體筆錄摘要如下:
問:你是什么時候知道你丈夫打架的
答:2013年6月4日17時左右。
問: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2013年6月4曰17時左右,我丈夫的哥哥魏巖某問我的丈夫在不在,我說不在,然后魏巖某就說聽說我的弟弟魏旭某跟人打架了,后來魏巖某騎著摩托車就往我丈夫打架的地方去了,我步走跟著魏巖某去我丈夫打架的地方,當時看到我的丈夫躺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
第二次筆錄證明:劉占某稱對魏旭某所使用的菜刀其不知情。
2、證人項旭某的證言
(1)2013.6.4第一次筆錄
證明:事發當天下午下班后項旭某遇到魏旭某氣沖沖的去找張某,到了張某家大門口后魏旭某便罵張某,項旭某和張某母親勸架,項旭某將魏旭某拉到張某家大門外,魏旭某見張某跟了出來,就轉身去打張某,第一下撲上去沖張某蹬了一腳,第二下剛一撲上去就看見魏旭某向后退了兩步,用左手捂著肚子左邊,手指縫里不斷的往外冒著血,隨即就倒在地上了,頭跟前掉下一把菜刀,張某在他家大門外站著。
具體筆錄摘要如下:
問:2013年6月4曰下午發生在巡鎮鎮陽面村的魏旭某死亡一事你是否知道
答:知道了,我當時正好在現場。
問:請你詳細的說一下當時的情況
答:2013年6月4日下午4點半下了班后,我騎著摩托車去陽面村蔬菜店里買了點菜,騎著摩托準備回家路過張某租住的院子大門口的時候,迎面碰見魏旭某騎著摩托車在張某家大門外停下了,我就問魏旭某:”你干什么去呀”魏旭某說:”我找張某有點事”。我看到魏旭某挺生氣的樣子,魏旭某進了張某家,我當時怕他們鬧事,于是我就跟著魏旭某進了張某家院子,進去以后魏旭某站在張某家門口就罵張某:”這個小比賊,跟老子急眼了,你出來”。張某的母親趕忙勸說:”你們倆是因為點什么事,趕緊回去哇”,我也趕忙上去拉魏旭某,邊拉邊說:”快趕緊回去哇,都一起上班的,慣慣的”。當我將魏旭某拉到張某家大門外時,張某和張某的母親也跟出去了,這時魏旭某已經和我快走到路邊我倆停摩托車的地方了,魏旭某看見張某跟出來了,就轉身上去打張某,第一下撲上去沖張某蹬了一腳,第二下剛一撲上去就看見魏旭某向后退了兩步,我正準備上前拉架,魏旭某一轉身就看到他用左手捂著肚子左邊,手指縫里不斷的往外冒著血,隨即就倒在地上了,魏旭某倒地后我看到魏旭某頭跟前掉下一把菜刀,我馬上拿出來手機就給馬樹軍打了電話。打完電話以后我就離開那兒,回到了家中。
問:魏旭某受傷時當時張某在干什么
答:張某當時在他家大門外邊站著了。
問:當時你看到張某手里有沒有拿東西
答:我當時看見魏旭某倒在地上,肚子上往外冒血,著急給馬樹某打電話,沒注意看張某手里當時有沒有拿東西。
問:魏旭某是怎么受的傷
答:我當時沒有看見魏旭某具體是怎么受的傷,只是看見他第二下撲上去打張某時,剛一往上撲就往后退了兩步,然后他轉過身我就看見他用左手捂著肚子左邊,手指縫里不斷的往外冒著血。
問:魏旭某第二次撲上去打張某時張某在什么位置
答:張某在他家大門外站著。
問:魏旭某第二次撲上去打張某時張某有沒有關他家的大門
答:我沒有看見張某關大門,就是看見他在他家大門外站著了。
問:魏旭某倒地以后他頭跟前的那把菜刀是誰的
答:我也不知道了。
第二次筆錄詢問證實內容和上次相同。
(2)2013.6.20第三次筆錄
證明:張某媽媽打過電話,但不知是否是報警,魏旭某喝酒了,張某身上沒有酒味。
3、2013.6.20證人趙貴某(趙貴某,男,19xx年出生,內蒙古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人,,聯系電話186XXXX7249)的證言證明:2013年6月4日下午5點40分左右趙貴某看到魏旭某側臥在地上左手捂著胸部,頭邊放著一把菜刀,已經不行了,張某的母親在魏旭某身邊哭,張某在他母親旁邊站著。張某的母親打了110、120。具體筆錄摘要如下:
問:2013年6月4日魏旭某死亡一事你是否知道
答:知道,魏旭某倒在地上的時候,我碰巧路過看到了。
問:請你把魏旭某倒地死亡一事的過程詳細講一下
答:2013年6月4日下午5點40分左右,我從陽面村礦建項目部吃完飯,準備回家的路上,路過張某家門口,看到張某家大門口的路上躺著一個人,張某的母親蹲在躺著那個人的旁邊哭,張某也在張某的母親旁邊站著。項旭某手里提著菜也在旁邊,我就問這是誰了躺在地下,你們喝酒了項旭某說:”沒有,我去買菜了”。我往跟前一看躺著的人是魏旭某,跟前流下一灘血,魏旭某頭旁邊放的一把菜刀,我一看魏旭某不行了,馬上就讓張某跟他母親給”120””110”打電話,張某的母親就拿出電話給”120”、”110”打電話,由于張某的母親哭的說不出話來,我就讓陸續趕到現場的幫忙說了下,然后我就出路邊等民警過來,等民警過來我就把民警領到現場,然后我就回家了。
問:請你概述一下當時現場的情形
答:當時魏旭某側臥在地上,左手捂著胸部,身邊流下一灘血,魏旭某頭邊放著一把菜刀,張某的母親坐在魏旭某身邊哭,張某在他母親旁邊站的,項旭某手拿著菜也在跟前。
問:你是否知道是誰報的警
答:知道,我當時讓張某的母親報警,由于張某的母親哭的說不出話來,我就讓旁邊的人報的警。
4、證人石玉某的證言
(1)2013.6.4第一次筆錄
證明:2013年6月4日快17點時,有一個自稱張某的同事來找張某,等到張某回家后,兩人便因為一些事理論起來,張某和那名男子說了句”你喝了酒我就沒有告訴你,怕你井下出事”的話后,那名男子就生氣了和張某發生爭吵,并準備去找領導解決,石玉某將該名男子推到屋外,并送出大門外,張某跟著出來,那名男子手臂揚起,拿著菜刀向張某砍去,在她準備去拉架的時候,看見那名男子下腹部出血,然后退了幾步就一頭栽倒在地,手里的菜刀也掉在地上,在這過程中張某一動沒動。后石玉某打電話報警,張某也一直在現場站著。那名男子和張某沒有身體沖突,石玉某沒有看到張某手中拿著刀,那名男子手中拿著的菜刀是他自己帶的。具體筆錄摘要如下:
問:你把今天下午發生在你家的事講一下
答:2013年6月4日14時許,我的丈夫張煥某離開家去單位上班,我獨自一人在家休息,差不多15時的時候我起床縫了會兒十字繡,縫到l6時30分左右我就開始準備給兒子做飯,快17時的時候,有一個自稱是我兒子張某的同事來找張某,我說:”張某還沒有回來”。這名男子就說:”我找張某有點事”。我說:”你找張某有什么事”這名男子說:”是班上的事,說給你也不知道”。然后我就給兒子張某打了個電話問他什么時候回來,張某說馬上到家,我就跟那名男子說:”張某馬上就回來”!那名男子說:”那我就在你家等會兒他”。過了一會兒,我兒子張某就回到家中,那名男子就跟我兒子張某理論開了,我就說:”你們先吃飯,吃完飯再說”。張某就準備吃,那名男子一直念叨著,張某邊吃飯邊跟那名男子說:”你喝了酒我就沒有告訴你,怕你井下出事”!那名男子一聽張某說這話就生氣了,兩個人就爭吵起來,說要去找領導處理,張某說:”找就找”。于是兩人就準備去找領導,我害怕出事,就把我兒子張某拉住沒讓他走,把那名男子推到屋外,那名男子就離開了我家。不一會兒,那名男子又來到我家屋里還要跟張某理論這個事,我就把那名男子送到大門口,那名男子還一直嚷嚷叫張某出來,我背對大門勸說那名男子,我也沒注意張某什么時候出來的,那名男子拿著菜刀就向張某砍去,我才發現在門口站著,我就趕緊過去準備拉架,就在這時,我看見那名男子腹(胸)部出血了,然后退了幾步就一頭栽倒在地,手里的菜刀也掉在地上,在這過程中我兒子張某一動沒動。我看見那名男子倒地流血就趕緊打電話報警,我兒子張某也一直在現場站著。
問:當時你是否看到你兒子張某手里拿著刀
答:我沒有看見。
問:那你看到那名男子拿著一把什么刀
答:就是一把菜刀,具體細節我也沒注意。
問:在你兒子張某和那名男子發生沖突的時候現場是否有其他人
答:當時我就看到我兒子張某和那名男子還有我在場,其他人我也沒有注意。
問:當時那名男子是如何拿刀砍你兒子張某的
答:當時那名男子手拿菜刀,手臂揚起撲向我兒子張某。
問:當時你看見那名男子拿刀撲向張某的時候,張某有什么動作‘
答:張某一動沒動站在那里。
問:你看到那名男子什么部位出血了
答:我看見那名男子的下腹部(應為胸部)出血了。
問:你是否與那名男子發生過身體沖突
答:沒有,就是他與張某爭吵時我拉開過。
問:那名男子和你兒子張某說了些什么
答:具體說什么我也不清楚,就是聽見他們說拉一個什么東西,張某說”你喝酒了,我就沒叫你拉,怕井下出事”。
那名男子就很生氣,開始埋怨張某,兩人就爭吵起來。
問:在他們爭吵的時候,你兒子張某和那名男子是否發生過身體沖突
答:沒有,我把兒子張某拉住,把那名男子推到屋外。
問:你是否認識那名男子
答:不認識,從來也沒見過。
問:現場的那把菜刀哪去了
答:被警察拿走了。
問:在你勸說那名男子的時候是否看到那名男子拿著菜刀
答:沒有看到。
問:你講一下那名男子拿著的菜刀有何特征
答:就是一把普通菜刀,銀白色,具體多長,刀柄是什么樣的我也沒注意。
問:那名男子拿著的菜刀是從哪來的
答:是那名男子自己拿的。
(2)2013.6.6第二次筆錄
證明:張某使用的水果刀是張某父親借來的,平時放在家里的櫥柜里,用來割韭菜,出事那天其不清楚水果刀放哪。
(3)2013.6.20第三次筆錄
證明:石玉某打了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具體筆錄摘要如下:
問:誰打的”120”救護車電話
答:是我打通的電話,由于當時張某跟我心情比較激動,說不出話來,是別人幫我們說的。
問:是誰打的”110”報警電話
答:第一次是我打通的,但由于我心情比較激動沒有說出話,第二次我又拿我的電話打通”1l0”是別人幫我報的警,第三次是別人打的,具體誰打的,我不知道。由于我跟張某說不出話來,每次打電話都是別人說的。
問:”110”報警電話是用誰的手機打的
答:是用我的手機打的,152XXXX8978.
問:”120”報警電話是用誰的手機打的
答:是用我的手機打的,152XXXX8978.
(4)2013.6.13情況說明
證明:此情況說明與其詢問筆錄證實內容一致,其強調在魏旭某舉著菜刀跑著砍向張某到其倒下的過程中,張某一動不動。
5、證人張某云的證言
2013.6.6第一次筆錄
證明:張某云稱張某使用的該把水果刀是張某云向翟某福借的,平常放在家里的櫥柜里用來切菜。
6、證人馬某君的證言
(1)2013.6.4第一次筆錄
具體筆錄摘要如下:
問:你把今天下午的事詳細講一下
答:2013年6月4曰,早上7時許的時候我去單位上班,從早上7點一直到16時20分許我一直都在礦上上班,中午吃完飯以后,我就一直在班上上崗,15時30分許的時候我在加工車間遇到了同單位機電隊的隊長趙某龍,然后趙某龍就和我說:”今天你們班上的裝載機司機是誰’’我說:”魏老六”,趙某龍就說:”怎么沒有把我要的一個開關給我抬上來”我說:”是嗎”然后我們就分開了,不一會兒我們就下班,在下班后我就回到了自己經營的小飯店里,差不多在16時20分的時候,魏老六騎摩托車路過我飯店門口,停下車和我打招呼,我問魏老六:”怎么沒有把機電隊的開關給人家抬上來”他說:”今天太忙了,沒有時間”。然后魏老六就騎上摩托車走了。我就在店里待著,差不多l7時40分的時候項旭軍給我打電話說魏老六出事了,然后我才知道,最后我就去了現場。
問:趙某龍是否和你說過魏老六喝酒的事
答:說過,趙某龍和我說:”魏老六喝酒了,沒能把開關給我抬上來”。我說:”沒喝吧”!趙某龍說:”沒喝就沒喝吧,反正沒把開關給我抬上來”!
7、證人趙某龍的證言
2013.6.4筆錄
證明:趙某龍和車隊隊長說過張某告訴他因魏旭某喝酒所以沒有將高壓開關升井的事情。張某平時表現挺不錯,跟同事們處的挺好,也挺能干。
8、2013.6.20證人徐某濤的證言
證明:徐某濤稱他沒有發現張某喝酒。
9、2013.6.21證人薛某平的證言
證明:隊長趙某龍安排張某將高壓開關從井下抬上來,張某沒有完成任務是由于魏旭某喝了酒,張某當天沒有喝酒。
10、2013.6.21證人郭某的證言
證明:事發當天魏旭某飲了酒,張某未飲酒。具體筆錄
摘要如下:
問:2013年6月4日,你是否見過張某和魏老六
答:見過,2013年6月4日12時至13時,我和張某一起坐的魏老六開的福田車從井下上來,途中,我忘記是我還是張某問魏老六是不是喝酒了,魏老六說喝了,我感覺魏老六確實喝酒了,因為他開車開的不太穩。
問:張某有沒有喝酒
答:沒有。
13年6月4日12時至13時,我和張某一起坐的魏老六開的福田車從井下上來,途中,我忘記是我還是張某問魏老六是不是喝酒了,魏老六說喝了,我感覺魏老六確實喝酒了,因為他開車開的不太穩。
問:張某有沒有喝酒
答:沒有。
11、2013.6.20證人許某軒的證言
證明:張某沒有將高壓開關從井下抬上來是由于魏旭某喝了酒,張某當天沒有喝酒。張某大概17時20分左右回的家。
12、2013.6.9證人董某儒的證言
證明:事發當天17時30分至17時40分之間項金給董某儒打電話告訴他魏旭某打架了,董某儒趕到現場后,讓張某從家里抱了一條被子給魏旭某蓋上。
13、證人劉某的證言
證明:2013年4月中下旬左右,魏旭某曾拿著菜刀去一礦項目部鬧過事,后被馬某勸走。
2013.6.9情況說明
證明:劉某稱魏老六即魏旭某,平時脾氣粗暴,能喝酒,愛吵架、鬧事,遇到不順心的事急眼、手拿菜刀是常事,趁酒壯膽,找人鬧事,希望公安部門明查。
14、2013.6.9證人王某的證言
證明:事發當天17時35分至40分王某和項某趕到張某家大門口,看見魏旭某身上蓋著被子在張某家大門外的路口爬著,在魏老六頭部六、七十厘米遠有一把菜刀,魏老六的妻子在魏老六身邊坐著哭,張某雙手抱著頭在離菜刀五十厘米左右蹲在地上,張某的母親坐在張某旁邊,雙手打著張某坐在地上哭,救護人員到事發現場時,魏旭某已死亡,其左胸有一傷口。
15、2013.6.14證人項某的證言
證明:2013年6月4日17時不到18時左右的時候,項某接張某母親電話稱張某出大事了,等其趕到現場后,得知120確認魏旭某已死亡。
16、2013.6.19證人樊某國的證言
證明:樊某國稱到現場后被害人魏旭某已經死亡。
17、2013.6.19證人張某的證言
證明:張某稱到達現場時被害人已死亡。
(五)其他證據
1、物證:涉案菜刀和水果刀各一把。
2、提取筆錄:證實2013年6月4日18時24分,民警在張某的指認下,在位于張某租住的房子右大門背后大約1米處,發現其捅傷魏旭某的一把帶血水果刀。
3、偵查實驗筆錄:證實現場遺留菜刀可裝入被害人魏旭某褲子口袋里(附照片)。
4、情況說明:證實菜刀經送檢不具備檢驗鑒定條件。
5、入所健康檢查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張某入所時身體未見異常。
6、調解協議書、諒解書、附帶民事調解書證實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調解。由被告人及其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二十八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2013.6.4河曲縣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詢問張某筆錄
具體筆錄摘要如下:
問:你知道你為何被傳喚至巡鎮派出所
答:因為我拿刀捅”魏老六”了,現在”魏老六”死了。
問:這是什么時候的事情
答:2013年6月4日下午17時30分許。
問:請你講一下具體情況。
答:2013年6月4日上午6點20分我在電煤公司我們掘進五隊機電隊隊部開班前會,隊長趙某龍安排我負責把井下壞了的高壓開關用裝載機端上來,中午我坐著魏老六駕駛的福田車下井了。在井下會車的時候,魏老六踩了一腳剎車,我就問他:”剎車不好使嗎”魏老六說:”喝多了,反應有點慢”。到了井下之后,魏老六說:”我先去接放炮員,接完放炮員我就去開裝載機出貨,出完貨就可以端高壓開關”。我想了想,他喝多了,開裝載機端高壓開關怕碰著我,我就和魏老六說:”升井吧”。魏老六說:”不端了”我說:”不端了。”然后,我就坐著他駕駛的福田車升井了。魏老六又駕駛裝載機下井了,我在地面干活。下午16時1O分左右,趙隊長問我:”高壓開關端上來沒有”我說:”沒有,裝載機司機喝多了,怕碰著我,我沒敢讓他端”。趙隊長就給魏老六的隊長打電話了,我加班一直加到下午17時許,洗完澡之后,我碰見機電隊的許銘軒,許銘軒騎摩托車把我送到我家路口,我走了幾步回家了。我回家之后看見魏老六在我家坐著等我,魏老六問我:”你和你們隊長說什么了”我就把事情經過和魏老六說了,說完之后,魏老六就站起來罵我:”操你媽,給你點臉了”。然后他就拽著我要去找項經理,我說:”有什么話好說吧”。我媽也過來說:”有話好好說,有什么事過不去的”。說完就把魏老六拉到院子里,魏老六還在院子里罵我,我們掘進五隊車隊的項旭某進來院里,拉著魏老六。我媽就進屋了。我在家里吃了兩口飯,就出來對魏老六說:”去找項經理吧”。魏老六就在前面走,后面跟著項旭某和我媽,我走在后面。魏老六走出大門,我腳剛邁出大門,魏老六從褲子的右后兜里拿出一把菜刀,跑過來踹了我左胳膊一腳,我倒在地上,我媽和項旭某把他拉開,他又跑過來,右手拿著菜刀,嘴里邊罵我,邊作出要砍我的姿勢。當時我媽和項旭某拉著魏老六,我看見大門走廊的袋子上放著一把水果刀,我就拿起水果刀,從地上起來。這時魏老六掙脫項旭某和我媽,向我跑來。我拿著水果刀跑過去關左手邊的大門,在我用左手關大門,右手拿著水果刀往前推大門的時候,魏老六正沖過來,我往前推大門,手里的水果刀捅進了魏老六的上半身,項旭某和我媽把魏老六拉到一邊,我看見我手里的水果刀上有血,我就把水果刀扔在地上,隨后我就看見魏老六的肚子上在流血,我媽和項旭某拉著魏老六,魏老六還拿著刀喊著要砍我,比劃了兩下就倒在地上了,我就趕緊跑過去看見魏老六不動了,我就打電話報警了。
問:被你用水果刀捅的人叫什么名字
答:大名我不知道叫什么,他是我們掘進五隊車隊的,別人管他叫魏老六。
問:當時你手里的水果刀是怎么拿的‘
答:我手握刀柄,刀尖朝前偏上。
問:你當時為什么要拿刀
答:我是出于自衛。
問:如何自衛
答:我打算關門想跑,但他已經沖過來,我就捅到他身體里了。
問:你拿刀捅到他什么部位了
答:捅到他上半身,左胸偏下點。
問:你拿刀自衛,有沒有想到會把對方捅傷
答:我沒考慮那么多,順手就拿起了刀。
問:你拿刀的時候,刀在什么地方
答:刀在大門走廊墻邊的一堆袋子上面放著。
問:那里為什么會有一把刀
答:是前幾個月我跟翟某福借的,做飯、切菜用的,用完之后我放在那一直也沒有還。
問:請你說一下你捅魏老六那刀的特征
答:紅色塑料柄,全長約30cm。
問:你用刀捅了魏老六之后,是誰報的警
答:是我報的警。
問:如何報的
答:是我用我媽的手機報的警,打110,報警電話是152XXXX8978。
問:你報警之后還干什么了
答:我報警之后,又用項永某的手機打120急救電話了。
問:魏老六有沒有拿刀砍你
答:他比劃要砍我,但沒砍下來,我關門的時候刀捅進他的身體里。
問:魏老六為什么要拿刀砍你,你們之間有矛盾嗎
答:之前沒有矛盾,就是因為今天工作產生了矛盾,他就要拿刀砍我。
問:你身上有沒有傷
答:沒有。
問:當時在場的還有誰
答:項旭某,他是掘進五隊車隊的,還有我媽。
2、2013.6.20河曲縣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訊問張某筆錄
證明:此次訊問與其上次訊問供述內容一致,另其補充
到魏老六倒地時姿勢是倒爬著。
綜合分析以上證據,被告人張某供述”關門時用刀捅到他上半身左胸偏下點”、尸檢鑒定意見、現場證人項旭某、石玉某的證言證實了被害人魏旭某是被被告人張某捅刺致死的事實,被告人張某供述與證人馬樹某、趙某龍、郭某等的證言證實了本案的起因是因張某把被害人魏旭某喝酒不能端高壓開關的事匯報了隊長,被害人因此與被告人在被告人家里發生了沖突。項旭某、趙貴某、石玉某等的證言證實在事發后在征得被告人母親同意后報警及撥打”120”急救的過程,被告人也有用被子對被害人身體遮蓋的事實,關于本案的菜刀就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是被害人持有。調解協議書、諒解書、附帶民事調解書證實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調解,被害人親屬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的矛盾,僅因瑣事便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親屬在案發后留在現場救治被害人,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杜國年
審 判 員 馬麗珍
代理審判員 張利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陳一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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