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鳳與吳某俠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53)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92號
原告:韓某鳳,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委托代理人:許梅,安徽安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俠,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原告韓某鳳與被告吳某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家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鳳的委托代理人許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俠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鳳訴稱:2012年3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月息2分,被告出具借條一份,使用期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5萬元,利息45000元(2012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19日以后的利息至本案全部執行完畢止。
被告吳某俠辯稱:借錢是事實,我同意返還借款本金5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吳某俠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韓某鳳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韓某鳳現金5萬元整,月息2分整,使用期一年。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處理。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吳某俠借原告韓某鳳5萬元事實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憑,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按照約定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俠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韓某鳳借款5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計算,從2012年3月19日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還款期限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被告吳某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2175元,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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