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肖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399)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菏牡民初字第1057號
原告:楊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坤霞,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甲,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強,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與被告肖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坤霞,被告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強、朱海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我與被告肖某甲××××年××月××日經人介紹結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子肖某乙。孩子出生后不久原告楊某發現被告肖某甲性格孤僻、懶散、自制力差,并懷疑原告與他人私通。因此,被告肖某甲時常打罵原告楊某和孩子,導致原告楊某和孩子身體多處受傷。原告楊某及其家人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擔心自身和孩子的安危。原告楊某無法繼續忍受這種生活環境,為此,原告楊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肖某乙由原告楊某撫養,被告肖某甲支付撫養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肖某甲負擔。
被告肖某甲辯稱:一、原、被告雙方感情深厚,婚姻基礎牢固,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于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并訂婚,經過5年自由戀愛,彼此脾氣相投,均認為對方是合適的結婚對象,于2007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生育一子肖某乙。從戀愛到結婚生子,原、被告感情一直較好,原告楊某起訴要求離婚只是一時沖動;二、婚生子肖某乙出生后主要由被告肖某甲母親負責照顧,孩子現在在被告肖某甲處生活,與被告肖某甲感情深厚,孩子由被告肖某甲撫養對其成長更為有利。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肖某甲于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肖某乙,現隨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瑣事產生矛盾,出現爭吵、打罵。因此原告楊某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肖某甲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2年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彼此了解較深,感情基礎牢固。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罵,原告楊某亦提出相關證據證實,但尚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肖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某與被告肖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吉耀華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寧 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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