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馬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793)
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井研民初字第240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農民,住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
委托代理人:劉正權,四川齊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女,漢族,農民,住四川省井研縣。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鄢新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87年認識,1988年6月30日在樂山市市中區茅橋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89年正月20日生下一女取名楊某甲。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草率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經常爭吵打鬧,被告與原告于2003年3月29日分居至今。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極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對婚姻破裂有著重大的責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難以共同生活下去。原告為解脫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于2013年2月19日向井研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2013年3月6日,馬踏人民法庭開庭審理,被告未到庭。法庭就因被告的一句“不給我30萬就堅決不離婚”而判決不離婚。原告為什么要給被告錢?有什么理由和證據?真正要說錢的話,原告有理由要求分割被告的財產。因為原告婚后不久就賣掉了自家的老房子當了25年的上門女婿(只是原告未遷戶口而已),并成為被告家中的主要勞動力,原告承擔了供養被告父母和撫養女兒的義務。被告有錢了(被告2010年國慶節前后以22800元購買了養老保險,2012年底又繼承的其父的一大筆遺產,被告現在外工作,月收入有四五千元)就銷聲匿跡,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今原告兩手空空離開了被告的家,又沒有正式工作,是一個貧如水洗、無家可歸的人,為了盡快得到離婚的目的,原告愿意放棄分割被告的錢財。否則,原告將寸步不讓,要用法律的手段來奪取被告所有財產的二分之一。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被告分居多年,雙方性格不合、觀念差異大及被告對家庭極不負責任,導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井研縣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已超過12個月,原、被告雙方仍在分居,并且雙方沒有任何聯系,已完全無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因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原告楊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結婚證,擬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2.(2013)井研民初字第114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原告曾起訴被告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已滿一年時間;3.井研縣社保局出具的證明,擬證明被告于2010年10月購買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被告離婚后有收入;4.被告父親的遺囑,擬證明被告獲得了其父親的遺產,原、被告離婚不會影響被告的生活狀況。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本院認證如下:結婚證能夠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013)井研民初字第114號民事判決書,能夠證明原告曾起訴被告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已滿一年時間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井研縣社保局出具的證明,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但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父親的遺囑,因該遺囑無立遺囑人簽名,無遺產金額,也無立遺囑時間,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不能確認,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為核實原、被告夫妻感情狀況及分居情況,本院向原、被告之女楊某乙進行了調查,原告所述人民法院第一次判決不能離婚后原、被告雙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沒有改善的情況屬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于1988年6月9日在樂山市市中區茅橋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雙方于19**年*月*日生育一女楊某乙,現已獨立生活。2013年2月19日,原告訴來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經審理,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判決不準許原、被告離婚。此后,原、被告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仍無改善。2014年4月1日,原告再次訴來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先決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分別外出務工,長期兩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第一次起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現已滿1年時間,可以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鄢新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 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