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鐘某、彭某、謝某某等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26)
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內中刑初字第214號
公訴機關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經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公安分局執行逮捕。現押于內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期云,四川常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6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2014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經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公安分局執行逮捕。現押于內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謝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內市區檢公訴刑訴(2015)135號起訴書、內市區檢公訴刑變訴(2015)3號指控被告人鐘某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以及已經判決的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偉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及辯護人劉期云、被告人謝某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4年8日初至9月下旬,被告人謝某某、鐘某伙同張某(另案處理)、王某某(已判)在內江市市中區中央路“某某花”茶館內,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22臺(3臺共計22人座)電子游戲機的上分、下分、退幣等功能,招攬賭客賭博進行牟利。
經查,被告人謝某某、鐘某等人在該賭場經營期間,非法牟利約7萬余元。
二、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4年9月13日2時許,被告人鐘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在內江市市中區“泰某某KTV”唱歌后,準備乘坐電梯離開時,碰見鄒某某。因彭某誤認為鄒某某系作風不正派的女性,遂欲拉鄒某某去賓館“開房”。鄒拒絕后并告知隨后過來的丈夫喬某,喬某的戰友孫某某也聞訊到電梯內質問謝某某等人,隨即,被告人謝某某與孫某某發生抓扯,被告人謝某、何某、彭某沖上取幫忙圍住毆打孫某某,被告人鐘某乘機用獵刀刺殺孫某某。喬某見狀進行勸說,但同樣遭到被告人彭某等人的圍毆和被告人鐘某持刀刺傷。爾后,公安機關出警,將被告人謝某某、謝某、何某、彭某帶至城西派出所準備調查處理時,被告人謝某某還不聽勸阻,對與喬某等人同去的張某施以毆打,至張某鼻部受傷。
經鑒定:被害人孫某某、喬某的體表損傷屬輕微傷,被害人張某的鼻部損傷屬輕微傷。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三、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鐘某因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以(2015)內東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5年6月9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內刑終字第3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現一審判決已生效,但未執行。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鐘某無視國法,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且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鐘某原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被告人謝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節,且被告人鐘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鐘某、謝某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對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鐘某的辯護人劉期云提出:一、被告人鐘某在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二、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存在自首情節,在公安機關沒有掌握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沒有進行投資和管理,作用較小,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鐘某的開設賭場罪免于刑事處罰;三、被告人鐘某到案后認罪態度好,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鐘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鐘某、謝某某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4年8日初至9月下旬,被告人謝某某、鐘某伙同張某(另案處理)、王某某(已判)在內江市市中區中央路“某某花”茶館內,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22臺(3臺共計22人座)電子游戲機的上分、下分、退幣等功能,招攬賭客賭博進行牟利。
經查,被告人謝某某、鐘某等人在該賭場經營期間,非法牟利約7萬余元。
二、被告人鐘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4年9月13日2時許,被告人鐘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在內江市市中區“泰某某KTV”唱歌后,準備乘坐電梯離開時,碰見鄒某某。因彭某誤認為鄒某某系作風不正派的女性,遂欲拉鄒某某去賓館“開房”。鄒拒絕后并告知隨后過來的丈夫喬某,喬某的戰友孫某某也聞訊到電梯內質問謝某某等人,隨即,被告人謝某某與孫某某發生抓扯,被告人謝某、何某、彭某沖上取幫忙圍住毆打孫某某,被告人鐘某乘機用獵刀刺殺孫某某。喬某見狀進行勸說,但同樣遭到被告人彭某等人的圍毆和被告人鐘某持刀刺傷。爾后,公安機關出警,將被告人謝某某、謝某、何某、彭某帶至城西派出所準備調查處理時,被告人謝某某還不聽勸阻,對與喬某等人同去的張某施以毆打,至張某鼻部受傷。
經鑒定:被害人孫某某、喬某的體表損傷屬輕微傷,被害人張某的鼻部損傷屬輕微傷。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謝某某、謝某、何某被公安人員擋獲。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鐘某因吸毒和尋釁滋事被公安人員擋獲,并在如實供述吸毒的違法行為和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時,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開設賭場犯罪事實情況下,主動交代其伙同謝某某等人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謝某某因吸毒被公安人員擋獲,2014年9月26日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因吸毒決定給予謝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2014年10月9日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決定對謝某某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
偵查期間,被告人鐘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與被害人孫某某、喬某達成賠償協議,由五被告人一次性支付孫某某、喬某各項費用共計120,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另查明,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內東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鐘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內刑終字第3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現一審判決已生效,但未執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謝某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鐘某、謝某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的供述;被害人孫某某、喬某、張某的陳述,證人鄒某某、謝某、張某、袁某、劉某、王某某的證言;受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擋獲經過、指認照片、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前科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刑事判決書;被害人病歷,戶籍信息,諒解書,收條,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無視國法,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且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內東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鐘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內刑終字第3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現一審判決已生效,但未執行。應當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和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被告人謝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鐘某、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鐘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犯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尋釁滋事犯罪,有自首情節,且被告人鐘某、謝某某、謝某、何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尋釁滋事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鐘某、彭某、謝某某、謝某、何某與尋釁滋事被害人孫某某、喬某達成賠償協議,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因吸毒和尋釁滋事被公安人員擋獲,并在如實供述吸毒的違法行為和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時,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開設賭場犯罪事實情況下,主動交代其伙同謝某某等人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對開設賭場犯罪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鐘某的辯護人劉期云提出的被告人鐘某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存在自首情節的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鐘某親屬賠償了尋釁滋事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鐘某尋釁滋事犯罪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與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2015)內東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鐘某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鐘某刑期應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謝某某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謝某某刑期應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彭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謝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謝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何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森林
人民陪審員 吳淑君
人民陪審員 黃維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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