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邰某某、照某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791)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科刑初字第705號
公訴機關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邰某某,男,19xx年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通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辯護人白軍勝,內蒙古蒙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照某某某,男,19xx年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興安盟科爾沁右翼中旗,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通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5年12月1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辯護人祁光明,北京市道成(通遼)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璇,北京市道成(通遼)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以科檢公訴刑訴(2015)6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春杰、田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邰某某及其辯護人白軍勝,被告人照某某某及其辯護人祁光明、李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案發前,被告人邰某某系通遼市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某飯店)廚師長,被告人照某某某在該飯店后廚從事改刀工作。
2014年12月,某飯店推出蒜香小排菜品,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在該菜品制作過程中,為達到染色從而增進食用者食欲的目的,摻入國家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納。2015年1月6日,被害人吳某某、寶某甲、寶某乙與親友在某飯店就餐并食用蒜香小排后,三人身體均出現皮膚、口唇及甲床發紺、頭痛等癥狀,經通遼市醫院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經查,在當天制作蒜香小排過程中,被告人邰某某添加0.02克亞硝酸納后,被告人照某某某再次添加0.025克亞硝酸納。
經鑒定,在某飯店收繳的包裝袋注明亞硝酸納的白色顆粒成份為亞硝酸納。
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經訊問,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還查明,案發后,通遼市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賠償三被害人醫療費及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5000.00元,被害人表示諒解。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邰某某的親屬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照某某某的親屬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述筆錄、證人證言、住院病歷、證明材料、提取筆錄及扣押清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相關文件、檢測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賠償協議及諒解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的供述等證據材料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受刑罰處罰。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照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聽從邰某某的指揮,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在庭審中能夠自愿認罪,其所在單位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主動繳納罰金,可分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邰某某辯護人提出的邰某某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照某某某辯護人提出的照某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照某某某是從犯,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邰某某、照某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邰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所處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照某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
三、禁止被告人照某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麗麗
審 判 員 朱麗麗
人民陪審員 苗 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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