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100)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內東民初字第626號
原告王某甲,男,出生于19**年*月**日,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
委托代理人王云長(一般授權),系四川常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出生于19**年*月**日,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
委托代理人蒲運琦(一般授權),系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唐統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蒲運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雙方結婚后,夫妻感情較好。但近兩年來,被告常因家務瑣事與原告發生吵鬧甚至打架,還無故懷疑原告有第三者,叫其兄長跟蹤原告,毆打原告,致使夫妻間的矛盾急劇擴大。原告在遭到被告的兄長毆打后,雙方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間的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劉某某辯稱:原告的陳述已經表明,原、被告之間具有很好的夫妻感情基礎。雙方仍在團結一致,努力打拼生意,雙方至今都居住在一起,并沒有分居生活,原告所述不是事實。近年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了一定的矛盾是事實,但雙方的夫妻感情一直不錯,不存在感情破裂的問題。因此,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甲與被告劉某某于1995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1997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次年**月**日生育長女王某乙,20**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丙。雙方婚后一段時間夫妻關系較好。近年來,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原告因此起訴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庭審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讓其兄長跟蹤、毆打原告的證據,也未提供雙方已經分居生活的證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戶籍證明、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應的審查處理結果和當事人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從認識到結婚,至今已將近二十年,夫妻感情一直較好,表明雙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礎。雖然近年來,雙方因家務瑣事產生了一些矛盾,使夫妻關系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但只要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多溝通交流,相互理解,彼此尊重,雙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庭審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讓其兄長跟蹤、毆打原告,也未提供雙方已經分居生活等能夠充分證實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經調解無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甲的離婚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30元,由原告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統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陳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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