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鄒某與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09)
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商區法民一初字第00340號
原告鄒某,男。
委托代理人姚永奇,陜西書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男。
原告鄒某與被告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永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馮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被告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在原告處借款6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20**年**月**日前還清,并約定歸還本金時支付利息600元。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未還款,已構成嚴重違約,故訴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2000元借款及約定利息600元,并由被告按照同期銀行利率支付逾期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鄒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及借條各1份。
被告馮某未出庭應訴,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年**月**日,被告馮某從原告鄒某處借款6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1份,借條注明借款在20**年**月**日前還清,并約定歸還本金時付利息600元。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款付息。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條在卷為證。以上證據,經本院審查,合法真實,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從原告處借款之事實清楚,并約定還款期限,但到期被告未履行還款付息義務,屬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還款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借款逾期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應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馮某償還原告鄒某借款本金62000元、利息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62000元計算,從2012年10月2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款之日止)。限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如不按本院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5元,由被告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凱
人民陪審員 田萬民
人民陪審員 周 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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