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經營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645)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黔0201刑初7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F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任靜云,貴州祥紫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2**********3714,地址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某某巷**號***室。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鐘檢公訴刑訴(2015)8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18日、2月2日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在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任靜云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0時30余分,被告人唐某某邀約甘某某(未達立案標準,已被行政處罰)駕駛貴GP****號長安牌面包車來到六盤水火車站,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唐某某向途經六盤水火車站車上的煙販購買了1350條五牛香煙、50條多彩貴煙用于出售。然后與甘某某一起將香煙搬運至面包車上,并讓甘某某將車往其位于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西路鐘山加油站旁的家的方向開,當車開至鐘山加油站雅致洗車場前面時,被鐘山區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查獲,當場扣押了車內的1350條五牛香煙、50條多彩貴煙,后又在唐某某家中收繳出其準備出售的50條小國酒香煙、90條貴煙、300條五牛香煙、400條雄獅香煙、1038條長征香煙。經貴州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檢測,從甘某某車上查獲的1400條香煙均系真品卷煙,價值人民幣39,250.00元;從唐某某家中查獲的1878條香煙均系真品香煙,價值人民幣111,490.00元。共價值人民幣150,740.00元。
另查明:1、經社區調查評估,被告人唐某某居住社區同意接收其為社區矯正對象;2、唐某某親屬愿為其交納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任靜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情況說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發還清單,現場辨認筆錄及刑事照片,鑒別檢測報告,涉案贓物價值計算表,證人證言,通話清單,銀行流水清單,委托書及接收回執,行政處罰決定書,說明,審訊視頻光盤,戶籍證明,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香煙3278條,655600支,價值人民幣150,740.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從輕處罰。辯護人任靜云辯稱,被告人唐某某持有的香煙未賣出,其提出屬未遂狀態的觀點不能成立,因非法經營行為中的買、賣行為都是經營行為,實施任何一項行為均為既遂。被告人唐某某有認罪情節,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之間處刑的量刑建議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已交納〉。)
二、扣押贓物即香煙3278條予以沒收,由代保管單位予以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謝 鴻
人民陪審員 楊建明
人民陪審員 朱煜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胡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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