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與楊某超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959)
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125民初1888號
原告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賀,黑龍江宜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超,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賓縣賓州鎮.
被告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榮。
被告某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
負責人劉永智,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吉龍,男,1972年3月14日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賓縣賓州鎮。
原告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下簡稱:某甲農業保險公司)與被告楊某超、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運輸公司)、某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丙財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國冬梅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佰秋主審,審判員王永勝參加評議,于2016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甲農業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賀,被告楊某超,被告某丙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吉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乙運輸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甲農業保險公司訴稱:一、判令被告楊某超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482632元及鑒定費4005.47元,合計486637.47元。二、判令被告某乙運輸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判令被告某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四、判令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理由是:2013年10月10日,王某濤將自有的黑A90***號(臨牌)奔馳轎車在原告處投保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2013年10月17日,被告楊某超駕駛黑A68***號重型廂式貨車與王某濤的奔馳轎車在賓州鎮迎賓路與紅旗路道口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黑A68***號重型廂式貨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某乙運輸公司。2015年4月21日王某濤將原告訴至賓縣人民法院,要求先行賠償其車輛損失。2015年8月26日,雙方共同委托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車輛損失,經鑒定車輛損失482632元。此案經賓縣人民法院調解,原告向王某濤支付車輛損失482632元,鑒定費4005.47元。王某濤已獲得原告支付的賠償款,車輛損失賠償請求權轉移至原告,楊某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掛職靠人某乙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某丙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超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楊某超系全責,楊某超的車輛掛靠某乙運輸公司,同意給付理賠款,但現在沒有能力償還。
某丙財險公司辯稱:楊某超所有的黑A68***號貨車在保險公司只投保交強險,本事故只造成財物損失,交強險的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本起事故不但造成王某濤車輛損害,同時造成宏光超玻璃墻及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的網絡線路等損壞,已超出交強險限額,經楊某超申請,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給付楊某超2000元,所以不同意原告請求賠償王某濤的損失。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某甲農業保險公司、某丙保險公司為證明各自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某甲農業保險公司、楊某超、某丙財險公司發表了質證意見。
某甲農業保險公司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A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事故發生經過,楊某超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輛掛靠于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公司,并在某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證據A2、保險單,擬證明王某濤駕駛的承保車輛損失險,保限期間自2013年10月10日開始,至2014年10月9日結束,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證據A3、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擬證明2013年12月31日,經賓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黑A90***號奔馳轎車車輛損失為672,668元。
證據A4、起訴狀,擬證明2014年10月21日王某濤向賓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據保險合同法先行賠償其車輛損失672,668元。
證據A5、保險事故現場勘查詢問筆錄,擬證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楊某超承認其駕駛的黑A68***號重型廂式貨車與黑A90***號奔馳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且尚未賠償該車輛的損失。
證據A6、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評估意見一份,擬證明2015年4月29日,經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奔馳轎車車損482,632元。
證據A7、公估鑒定費支付授權書、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發票,擬證明原告為確定奔馳車輛損失費支付鑒定費4005.47元。
證據A8、民事調解書,擬證明2015年8月26日,經賓縣人民法院調解,原告與王某濤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向王某濤支付車輛損失482,632元,車輛損失賠償請求權轉移至原告處。
證據A9、付款憑證、賠付證明,擬證明原告向王某濤支付車輛損失482,632元。
楊某超、某丙保險公司對某甲農業保險公司舉示的證據質證意見均無異議。
某丙保險公司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B1、交通事故協議書及收條,擬證明楊某超車輛造成宏光超市和網絡公司線路造成損失,楊某超已經履行賠償損失。
證據B2、賠償通知書,擬證明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經楊某超請求,已經向被告楊某超賠付2,000元車損。
某甲農業保險公司、楊某超對某丙保險公司的證據質證均無異議,楊某超承認確實收到2,000元財產損失款并已賠償他人。
本院確認:某甲農業保險公司、某丙財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經對方及楊某超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23時許,楊某超駕駛自家超載的黑A68***號重型廂式貨車(該車掛靠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有限公司,在某丙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沿賓縣賓州鎮迎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迎賓路與紅旗路交叉路口處,在躲避一輛轎車時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案外人王某濤駕駛的黑A90***號(臨牌,車架號WDDNG8CBXDA5*****)奔馳轎車相刮撞后,撞到了信號燈桿和配電盤上后車輛繼續前行,又撞到了工商集貿大廈樓的玻璃幕墻上,致兩車損壞、交通信號設施、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賓縣交警隊委托賓縣價格認證中心對王某濤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損失為672,668元。
王某濤的奔馳轎車在某甲農業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其中包括車輛損失險。王某濤于2015年4月29日起訴某甲農業保險公司要求履行保險合同,賠償車輛損失672,668元。審理過程中,某甲農業保險公司委托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某濤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經事故雙方及保險方協商同意,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RMB482,632.00元。此次鑒定,某甲農業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4005.47元。經法院調解,某甲農業保險公司賠償王某濤車輛損失款482,632元。
楊某超對此次事故造成其他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后,向某丙財險公司要求理賠,某丙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償楊某超2,0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案外人王某濤的車輛在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后王某濤起訴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理賠,經法院調解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對王某濤的車輛損失理賠482,632.00元并支付了鑒定費4,005.47元,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向楊某超追償本院予以支持,楊某超的車輛掛靠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有限公司,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有限公司對楊某超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某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對此起事故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要求某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進行賠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超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保險理賠償款482,632.00元、鑒定費4,005.47元,合計486,637.47元;
二、被告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楊某超的以上給付承擔連帶責任;
三、原告某甲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00元,由被告楊某超、哈爾濱農墾某乙運輸有限公司負擔,與上款同時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國冬梅
審 判 員 王永勝
代理審判員 王佰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韻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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