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侯某與林某軍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717)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揚邗雙民初字第0033號
原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沈松山,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
原告侯某與被告林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謝云參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琴,被告林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侯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于2011年8月17日在揚州市維揚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并定有離婚協議,其中第四項約定“離婚后,男方付女方壹拾陸萬元人民幣,在2013年8月18日前全部付清”,但被告在支付了拾萬元后,就再沒有依約履行協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萬元及利息700元。
原告侯某除當庭陳述外,還提供了離婚證、離婚協議等證據。
被告林某辯稱:原告陳述均屬實,但現在確實沒有能力支付欠款,同時不應當支付利息。
被告除當庭陳述外,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雙方離婚并簽定離婚協議的事實均屬實。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離婚證、離婚協議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理應按約支付原告離婚補償款。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全部支付離婚補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的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欠款6萬元及利息(以6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6元,減半收取658元,由被告林某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16元(收款人: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賬號:1108020909000104857),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謝云參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湯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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