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春與李某虹、李某雄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293)
四川省資陽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某某民初字第170號
原告張某春。
委托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虹。
被告李某雄。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住所地資陽市某某區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章,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春與被告李某虹、李某雄、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月輝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與被告李某雄、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虹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春訴稱,2014年8月14日19時25分許,原告張某春駕駛車牌號為川M×××××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某某鄉往某某鎮方向行駛,當車行至資陽市某某區某某路33KM+50M處時,在超越同向車時與對向被告李某虹駕駛的川M×××××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資陽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原告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虹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之傷經資陽求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九級傷殘。李某虹駕駛的川M×××××號小型普通客車系被告李某雄所有,并在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下:1、醫療費64745.59元;2、住院伙食補助20元/天×34天=680元;3、營養費15元/天×34天=510元;4、護理費60元/天×34天=2040元;5、誤工費60元/天×34天=204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請求在交強險中先于給付);7、殘疾賠償金22368元/年×20年×20%+被撫養人生活費父5年×6127元/年×20年×20%÷5人+5年×6127元/年×20年×20%÷5人+8年×6127元/年×20年×20%÷2人=96824.40元;8、傷殘鑒定費700元;9、交通費1000元,合計190095.09元,原告實際主張150941.08元。
被告李某雄辯稱,事故發生事實無異議,責任有異議。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辯稱,事故發生事實、投保事實無異議。醫療費應該扣除自費藥,誤工費天數過高,應該以實際住院時間計算,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計算,殘疾等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
1、身份證、戶口本,擬證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事故認定書,擬證明本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3、資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病歷,擬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情況。
4、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鑒定為9級傷殘。
5、村社證明、戶口本,擬證明原告的被撫養人信息。
6、勞動合同、工資表、單位證明,擬證明原告在城市居住務工事實。
7、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票據、病情診斷證明書,擬證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各項費用、病情。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對上述證據材料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沒有休息時間,誤工費計算至評殘前一天;證據4有異議,認定為9級的證據不充分;證據5證明務工情況有異議;證據6有異議,存在瑕疵且單位營業執照沒有提供;證據7醫療費、鑒定費真實性無異議,鑒定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醫療費扣除自費藥,交通費法庭酌定。
被告李某雄對上述證據材料質證意見: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
保單抄件。擬證明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
原告及被告李某雄對上述證據材料質證意見:無異議。
根據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張某春系農村家庭戶口,長期在城鎮務工。其父張某同19**年*月*日生,其母鄭金玉1936年7月5日生,均由原告張某春姊妹5人贍養。原告婚后生育子女兩個,次子張某琳于2004年4月14日生。被告李某虹駕駛的川M×××××號小型普通客車系被告李某雄與李某虹家庭財產,登記在被告李某雄名下,并在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2000元、商業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三者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2014年8月14日19時25分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原告張某春駕駛車牌號為川M×××××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某某鄉往某某鎮方向行駛,當車行至資陽市某某區某某路33KM+50M處時,在超越同向車時與對向被告李某虹駕駛的川M×××××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張某春受傷后被送往資陽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9月17日出院。出院診斷為:一、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1、雙側額、顳中腦挫裂傷;2、右側額顳部硬膜下血腫;3、蛛網膜下腔出血;4、枕骨骨折,右側顳骨骨折?5、右側上頜竇炎;二、肺部感染;三、高血壓?四、第7胸椎右側橫突骨折?出院醫囑:1、我院門診隨診;2、病情加重或異常變化時請及時復診,3、必要時CT復查。用去住院醫療費64745.59元。2014年11月27日,資陽求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春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其傷殘等級為Ⅸ(九)級。”用去鑒定費700元。2014年9月2日,資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某春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某虹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4年12月16日,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原告損失150941.08元。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已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春、被告李某虹與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就自費藥扣除問題達成協議,按照原告實際治療費用的20%扣除。原告張某春與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就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達成協議共計賠償76711.34元,品迭已付10000元,還應支付66711.34元。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雄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但未向本院提出相反證據,故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即被告李某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李某虹駕駛的川M×××××號小型普通客車系被告李某雄與李某虹家庭財產,登記在被告李某雄名下,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糾紛,故本院確定被告李某虹、李某雄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賠償責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春、被告李某虹與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就自費藥扣除問題達成協議,按照原告實際治療費用的20%扣除。原告張某春與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就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達成協議共計賠償76711.34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達成按20%扣除自費藥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700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李某雄、李某虹承擔。由于被告李某虹所駕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第三者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6711.34元。保險公司扣除的自費藥64745.59元×20%=12949.12元,根據本次事故的過錯責任,由被告李某雄、李某虹賠償原告12949.12元×30%=3884.74元,加上鑒定費700元,被告李某虹共計賠償原告4584.74元。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墊支的醫療費10000元應予以品迭。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市某某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76711.34元,品迭已付醫療費10000元后,還應支付66711.34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李某雄、李某虹賠償原告張某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584.74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張某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9元,由原告張某春負擔1161元,被告李某雄、李某虹負擔4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月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鄧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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