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陳某斌、陳某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2077)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潮安法楓民一初字第148號
原告:劉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潮安區。
委托代理人:章冰峰,系廣東創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斌,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潮州市楓溪區。
被告:陳某武,男,漢族,19**年**月**日,住廣東省潮州市楓溪區。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廣東正冉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劉春曉,系廣東正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陳某斌、陳某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藍尋獨任審理。2014年9月22日,原告以陳某武與本案的處理有重要的利害關系為由向本院申請追加其為共同被告,本院經審查,予以準許。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冰峰到庭,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劉春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2013年6月6日,陳某武向原告轉讓位于潮州市楓溪區某某管區XX月英堀路段即某某市場旁X號”某某居”X住宅樓X號房,原告應陳某武要求,先付還購房款人民幣50000元。于是,原告用本人名下的某某銀行長城借記卡(卡號622848118385544XXXX)在陳某武指定的陳某斌的銀行轉賬機上轉出人民幣50000元正,以支付還陳某武的購房款,但陳某武否認收到該筆款項,以至發生糾紛,后來原告向被告要求返還該筆不當得利,被告一直拒絕返還,經多次協調無果,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付還原告不當得利款項人民幣50000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的利息損失。
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請變更訴訟訴訟請求,將原來的訴訟請求變更為:”一、本案的案由由原來的‘不當得利’改為‘合同糾紛’”。二、判令兩被告立即付還原告款項人民幣50000元及該款自2013年6月6日之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的利息損失。
原告劉某對其陳述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兩被告身份情況。
三、協議書復印件一份二頁,證明兩被告提供認可與原告簽訂購房協議的事實。
四、答辯狀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原、被告依照該簽訂協議支付、收取購房定金五萬元的事實。
五、收款收據復印一份一頁,證明被告提供向原告開出收取購房定金憑證。
被告陳某斌辯稱:被告陳某斌受陳某武委托通過POS機在2013年6月6日代收取劉某交來”某某居X房”的定金人民幣50000元,并有劉某簽名確認的POS機小票復印件和劉某簽名確認的定金收款收據復印件為證。被告陳某斌也已在2013年6月7日將代收的款項付還陳某武(有陳某武的收條復印件為證)。陳某斌是受陳某武委托通過POS機代其收款并已全額付還陳某武,因此陳某斌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將陳某斌列為被告是不正確的。
被告陳某斌對其陳述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一、協議書復印件一份二頁,證明原告與陳某武存在房屋轉讓合同關系,合同中約定:”如乙方(劉某)提出退房,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二、收款收據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被告陳某斌是受被告陳某武的委托通過POS機收取原告交付的定金五萬元,被告陳某斌在本案中無責任。
被告陳某武辯稱:原告與陳某武在2013年6月6日簽訂了《協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陳某武承讓位于某某村XX月英堀路段市場旁X號”某某居X房”,雙方對購房款及付款方式、時間及交房時間、物業管理方面均在合同中做了約定,特別在協議書中第二條的約定:”本協議簽訂時,乙方(劉某)應向甲方(陳某武)交付定金人民幣50000元正。本協議一經簽訂,乙方(劉某)如提出退房,所交定金不予退回。”,雙方均是適格的主體,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合同,在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之前,原告沒有依合同約定交付購房余款及辦理一切手續和費用,在被告陳某武多次通知、要求之下,仍違約不去履行,應承擔協議書約定的違約責任,即所交的定金不予退還,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武對其陳述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一、協議書復印件一份二頁,證明原告與陳某武存在房屋轉讓合同關系,合同中約定:”如乙方(劉某)提出退房,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二、收款收據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被告陳某斌是受被告陳某武的委托通過POS機收取原告交付的定金五萬元,被告陳某斌在本案中無責任。
經開庭質證,兩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全部證據的真實性及所要證明的內容均無異議。
經開庭質證,原告對兩被告提供的全部證據的真實性及所要證明的內容均無異議。
本院依職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某某村民委員會調取證明一份,該證明的內容為:陳某武在XX月英堀南厝前查無有關房產資料。經開庭質證,原告劉某對該證明無意見;被告陳某武對該證明的真實性無意見,XX月英堀路段市場旁X號”某某居”是多戶的舊厝宅基地進行合作改建的。
經審理查明:于2013年6月6日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武投資開設的XX房產中介簽訂了《協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劉某向被告陳某武購買自有的位于某某村XX月英堀路段市場旁X號”某某居X房”;乙方(劉某)應向甲方(陳某武)交付定金人民幣50000元正。本協議一經簽訂,乙方(劉某)如提出退房,所交定金不予退回;雙方還對購房款及付款方式、時間及交房時間、物業管理方面均在合同中做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劉某依約按被告陳某武指定的陳某斌的銀行轉賬機上轉出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陳某武依約收到原告劉某所支付的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陳某武自有的位于某某村XX月英堀路段市場旁X號”某某居”,被告陳某武在建造”某某居”前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證書,也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由于原告劉某向被告陳某武購買的位于某某村XX月英堀路段市場旁X號”某某居X房”無法辦理房產證,雙方引起糾紛,原告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庭審筆錄在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定性問題。本案立案案由定為不當得利,立案后被告陳某斌稱其收到原告劉某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已支付給被告陳某武,被告陳某武也承認收到該筆款項,本案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武投資開設的XX房產中介有發生購房合同關系,故本案案由應改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否應退還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問題。2013年6月6日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武投資開設的XX房產中介簽訂了《協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劉某向被告陳某武購買其自有的位于某某村XX月英堀路段市場旁X號”某某居X房”,經查明,被告陳某武自有的位于某某村XX月英堀路段市場旁X號”某某居”,在建造”某某居”前并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建設用地證書,也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該建筑物屬違章建筑,被告陳某武將”某某居X房”售給原告劉某,原告劉某無法取得X房屋產權登記,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綜上所述,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武所簽訂的協議書無效,被告陳某武收取原告劉某的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依法應予退還,原告劉某明知某某居X房沒有合法施工及銷售手續的情況下與被告陳某武簽訂合同,對此原告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的利息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被告陳某斌在收到原告劉某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后,已及時付給被告陳某武,被告陳某斌已無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武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的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陳某武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折半收取為525元,由被告陳某武負擔。該款已由原告自愿代為墊付,被告陳某武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藍 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陳爍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