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球與劉某香、冷水江市某某藥房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447)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冷民一初字第1664號
原告肖某球。
委托代理人鐘紀濱,湖南紅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煜,湖南紅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香。
被告冷水江市某某藥房有限責任公司,住址冷水江市廣場路。
法定代表人劉某香,該公司經理。
原告肖某球就與被告劉某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黃斌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楊友娥、姜菊桃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曉艷擔任庭審記錄。原告肖某球及其委托代理人鐘紀濱、周煜,被告劉某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在開庭過程中,原告肖某球申請追加冷水江市某某藥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藥房)作為本案的被告,本院采納了原告的申請,被告某某藥房的法定代表人劉某香當庭放棄答辯期和舉證期,并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球向本院提起訴訟后,申請對被告某某藥房的財產進行保全。本院采納了原告的申請,裁定對被告某某藥房在冷水江市醫療保險管理局的刷卡購藥結算款25萬元予以凍結。
原告肖某球訴稱,原、被告經朋友介紹相識。2012年1月16日,被告劉某香稱缺流動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4萬元,并向原告出示借條一張,加蓋了被告某某藥房的財務公章,約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隨后,被告劉某香、某某藥房又陸續6次向原告借款21萬元,共計借款25萬元,均約定月息2分。至2013年8月、9月,被告劉某香都只按月息1分還息,原告認為被告違約,要求被告償還全部借款,被告予以拒絕,在原告一再催討下,被告劉某香才于2013年10月8日償還了原告借款本金2萬元。被告劉某香違反借款協議約定,已構成違約,現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1、判令被告劉某香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3萬元及相應利息;2、由被告某某藥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劉某香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1、原、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擬證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劉某香向原告出具的蓋有被告某某藥房財務公章
的6張借條及復印件,擬證明兩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3、銀行轉帳清單,擬證明被告劉某香在2013年8月、9月均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的事實;
4、被告某某藥房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某某藥房的身份。
被告劉某香、某某藥房共同辯稱,被告劉某香欠原告借款23萬元是實,但原告是自愿出借資金給被告劉某香的,借款時沒有加蓋某某藥房的公章,是原告后來要求被告加蓋上去的。被告劉某香向原告所借的資金沒有投入到某某藥房,而是劉某香將這些資金投入到冷水江市恒興同智有限責任公司去了,由于被告劉某香在投資公司的投資失誤,資金不能收回,才導致不能償還原告的資金,目前被告劉某香沒有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
被告劉某香、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劉某香、某某藥房對原告肖某球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
原告肖某球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被告劉某香、某某藥房亦無異議,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結合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的陳述,本院依法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被告某某藥房系私營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劉某香,股東有劉某香、鄧某某兩人。
2012年1月16日,原告肖某球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劉某香后,向劉某香出借資金4萬元,劉某香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內容是:今借到肖某球人民幣肆萬元整,月息2分,存滿一年,借款人劉某香”。隨后至2013年6月5日,原告又先后6次向被告劉某香出借資金共計21萬元,每次被告劉某香均出具了與第一次借款出具的借條內容一致的借條,并依約定按月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從同年8月開始,被告某某藥房股東鄧某某通過銀行轉帳向原告支付利息只按月息1分支付了兩個月共5000元,并于2013年10月8日償還原告本金2萬元。在此期間,應原告的要求,被告劉某香在其向原告出具的6張借條上均加蓋了被告某某藥房的財務公章。由于被告未能按約支付利息,原告遂于2013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被告某某藥房是否應當承擔償還被告劉某香的債務責任存有爭議。
原告肖某球認為,被告劉某香作為被告某某藥房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個人對原告出具的借條上加蓋公司公章,這是被告劉某香的職務行為,劉某香應能預見將產生的法律后果,且原告也是因被告某某藥房是經營實體才借錢給被告劉某香的,原告無從得知被告劉某香借款資金的流向,被告將資金投入何處與本案無關。被告劉某香、某某藥房應當共同償還借款。
被告劉某香、某某藥房共同認為,被告劉某香向原告的借款實際投入了投資公司,沒有用于某某藥房,現在投資公司出現問題,劉某香沒有償還本息的能力了,希望原告理解。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球向被告劉某香借出資金,被告劉某香向原告出具了借據,雙方之間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貸民事法律關系。被告劉某香不能按借款約定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對債務應當清償。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香作為被告某某藥房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上加蓋被告某某藥房的財務公章,應當視為被告劉某香、某某藥房的共同借款,兩被告應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兩被告于2013年8月、9月只按月息1分支付了原告利息,尚欠原告2500元,兩被告應當足額清償,從2013年10月開始,兩被告應當依借款約定償還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劉某香、冷水江市某某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共同
償還向原告肖某球的借款本金23萬元及其相應利息(其中2013年8月、9月欠兩個月利息共5000元;從2013年10月開始按借款本金23萬元計息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利率按照雙方約定計算),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劉某香、冷水江市某某藥房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750元,財產保全費1790元,由被告劉某香、冷水江市某某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斌
人民陪審員 楊友娥
人民陪審員 姜菊桃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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