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蔣某榮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485)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103民初1319號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某某路支行,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某路***號。
負責人鄭某杰,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趙文歡,黑龍江天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雨,男,1975年7月12日生,漢族,住哈爾濱市某某區。
被告蔣某榮,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哈爾濱市某某區。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某某路支行與被告趙某雨、蔣某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文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雨、蔣某榮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2月26日,原告與被告趙某雨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可以循環使用的借款額度為20萬元,借款循序期限為156個月,自2013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同日,原告與被告趙某雨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被告以其名下位于于哈爾濱市某某區某某道街***-*號*單元*樓*號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權登記,原告取得該房他項權證。2013年3月7日,被告趙某雨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共計120個月,借款年利率為8.51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用途為住房裝修,原告依約放款20萬元,然而貸款發放后,被告僅歸還了部分貸款便不再按期還款。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用途用于住房裝修,該筆貸款在婚姻存續期間,應作為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原告有權宣布已經發放的貸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清償全部貸款。另因原被告雙方建立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關系,被告拒不償還貸款應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其價款優先償還原告貸款本息。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一、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趙某雨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二、判令二被告立即給付原告欠款本金173536.35元,利息10075.09元(截止至2015年10月16日),同時自2015年10月17日起利息按年息12.7725%計算直至被告償還完畢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三、判令以被告位于哈爾濱市某某區某某道街***-*號*單元*樓*號抵押房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由原告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償還;四、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內容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一份,意在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可以循環使用的20萬元,循序期間156個月,自2013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
證據二、個人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及他項權證書,意在證明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哈爾濱市某某區某某道街***-*號*單元*樓*號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權登記。
證據三、個人貸款房款單及手工借據,意在證明被告趙某雨于2013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共計120個月,借款年利率為8.515%,借款用途為住房裝修。
證據四、結婚證一份,意在證明被告趙某雨與被告蔣某榮是夫妻關系,該筆貸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蔣某榮應共同償還。
證據五、原告系統內截屏,意在證明至2015年10月16日被告欠款剩余本金173536.35元,利息10075.09元,被告已連續三個月或累計未償還貸款,原告有權宣布發放貸款提前到期。
綜合分析原告舉證意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認為,原告出示的五份證據合法有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故本院對原告出示的五份證據予以采信。
歸納分析原、被告訴辯主張及證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2月26日,原告與被告趙某雨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可以循環使用的借款額度為20萬元,借款循序期限為156個月,自2013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其中,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單筆借款發生逾期的,罰息利率為本條約定第(一)款約定貸款利率的1.5倍;第十條約定,若在額度存續期內,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貸款人有權終止對借款人的借款額度;對已經發放的額度項下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一)、額度下任意一筆借款的最長逾期超過90天(含)或累計逾期次數超過6次…;同日,原告與被告趙某雨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哈爾濱市某某區某某道街***-*號*單元*樓*號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權登記。2013年3月7日,被告趙某雨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約定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共計120個月,借款年利率為8.51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用途為住房裝修。當日,原告向被告趙某雨放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及時還款,截至2015年10月16日,尚余本金173536.35元、利息10075.09元未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雙方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趙某雨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及被告趙某雨出具的借據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向被告趙某雨發放貸款,被告理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其拖欠本息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照合同約定原告可以可主張貸款提前到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給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罰息。二被告因系夫妻關系,該貸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應當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因原告與被告趙某雨雙方抵押合同已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故本院對原告要求就被告趙某雨名下位于某某區某某道街***-*號*單元*樓*號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某某路支行與被告趙某雨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趙某雨、蔣某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某某路支行借款本金173536.35元;
三、被告趙某雨、蔣某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某某路支行借款本金173536.35元的利息10075.09元(自2015年2月7日至10月16日,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利率及罰息計算);
四、被告趙某雨、蔣某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某某路支行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給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7725%計算標準計算;
五、如被告趙某雨、蔣某榮到期不能償還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某某路支行的上述款項,以被告趙某雨所有的哈爾濱市某某區某某道街***-*號*單元*樓*號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92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蘭
人民陪審員 楊蘭英
人民陪審員 陳淑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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