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周某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490)
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424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四川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付湘龍,湖南人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光,男,漢族,湖南人,農民。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負責人龍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包印泉,湖南德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光、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某蘭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康某、人民陪審員羅某武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宋某成擔任記錄。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湘龍、被告周某光、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印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3年6月24日上午,被告周某光駕駛KW****小型轎車頭北尾南停在某某縣某某辦事處某某村委會路段。8時10分許,被告周某光駕車起步左轉彎掉頭時,遇原告男友譚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原告李某由南向北駛來,兩車避讓不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攸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6天,后到湖南某某附三醫院和某某大學某某醫院門診治療。2013年7月30日,經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周某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12月19日,經株洲市求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李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另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原告受傷后,被告周某光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醫藥費,就其他損失,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285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擬證明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及責任的劃分情況;
3、病例資料1份,擬證明原告受傷后在攸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情況及在某某醫院等處治療的情況;
4、醫療費發票6張,擬證明原告受傷后花費治療費7411.11元的事實;
5、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擬證明原告受傷構成10級傷殘的事實和傷后誤工費及護理人員的情況;
6、鑒定費發票,擬證明原告因受傷鑒定花費700元;
7、交通事發票23張,擬證明原告受傷為治療傷情所花費的交通費2058元的事實;
8、住宿費發票2張,擬證明原告因受傷花費的住宿費374元的事實;
9、交強險保險單和商業險保險,擬證明被告周某光在北京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情況。
被告周某光辯稱:請求法院依法核實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已在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賠償原告的損失。
被告周某光為支持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供了醫藥費發票6張,擬證明被告為原告住院墊付了21889.57元的事實。
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辯稱:請求法院依法核實原告的各項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組織原、被告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庭審質證,各方的質證意見如下:被告周某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7、8、9均無異議。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對證據1、9沒有異議。對證據2、5,請求合議庭綜合認定;對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應核減醫保外用藥。對證據6沒有異議,但認為鑒定費不屬于理賠范圍;對證據7、8有異議,請求法院酌情認可。原告李某及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對被告周某光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如下分析認證: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9,符合證據的有效要件,且能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7、8,本院綜合本案的其他事實,作綜合認定。對被告周某光提供的證據即醫藥費發票6張,符合證據的有效要件,且能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上午,被告周某光駕駛KW****小型轎車頭北尾南停在某某縣某某辦事處某某村委會路段。8時10分許,被告周某光駕車起步左轉彎掉頭時,遇原告男友譚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原告李某由南向北駛來,兩車避讓不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攸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8天,由其男友譚某護理,后又前往湖南某某附三醫院和某某大學某某醫院門診治療,先后共花費醫藥費29300.68元。2013年7月30日,經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周某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12月19日,經株洲市求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李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住院期間護理1人,建議誤工損失六個月。
另查明,肇事小車車主系被告周某光,該車輛于2012年9月18日在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0萬元)和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周某光向原告墊付醫療費21889.57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總損失的核定;(二)原、被告責任的劃分及理賠金額。現作如下分析:
(一)關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總損失的核定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核實:(1)醫療費:29300.68元;(2)誤工費:因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收入情況,則依照統計標準中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收入為18072元,應計算為:18072元÷365天×180天=8912元;(3)護理費:因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則依照統計標準中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收入為18072元,應計算為:18072元÷365天×106天=5248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30×106元/天=3180元;(5)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即:8372元/年×20年×10﹪=16744元;(6)交通費,因原告男友居住在攸縣,原告在攸縣治療,原告曾前往長沙門診治療2次,按1人2次往返計算,本院酌情認定為360元;(7)營養費:106天×10元=1060元;(8)住宿費:鑒于原告在長沙門診治療兩次,酌情認定為160元;(9)鑒定費:7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按照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為2000元。以上共計67664.68元。其中:醫療費項下:醫療費用29300.68元、伙食補助費3180元、營養費1060元,共計33540.68元;傷殘項下:誤工費8912元、護理費5248元、傷殘賠償金16744元、交通費360元、住宿費1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33424元,鑒定費:700元。
(二)原、被告之間如何分擔賠償責任及理賠金額的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經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周某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其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43424元(計算方式為:醫療項下10000元+傷殘項下33424元=43424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3540.68元(計算方式為:醫療項下:33540.68元-10000元=23540.68元),兩項共計:66964.68元。余下鑒定費700元應由被告周某光承擔,品除被告周某光已向原告李某賠償的21889.57元,余下21189.57元應從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應支付的理賠款中扣除,故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理賠款45775.11元。被告周某光多支付的21189.57元,可由被告周某光與被告某某財保某某分公司另行結算。
綜上所述,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就本次事故應向原告李某支付理賠款45775.11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支付交強險和商業險理賠款45775.11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46元,由原告李某承擔266元,由被告周某光負擔9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南蘭
代理審判員 康 莎
人民陪審員 羅祖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宋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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