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與謝某碩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336)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外民一初字第1529號
原告曹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182201308012416),漢族,無職業,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東風鎮某某廠職工宿舍。
法定監護人呂某蘭,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xxxxxx083),漢族,哈爾濱市道外區東風鎮某某廠工人,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東風鎮某某廠職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崔純權,黑龍江崔純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碩,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xxxxxx312),漢族,源某某汽車登記服務站落戶專員,住址哈爾濱市阿城區阿什河街某某村*組。
被告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xxxxxx018),漢族,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團結鎮某某村某某店。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文廣,黑龍江德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謝某碩、于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的法定監護人呂某蘭、委托代理人崔純權,被告謝某碩,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文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訴稱,2015年10月8日被告謝某碩駕駛的黑A***VD號大眾小轎車與被告于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在道外區天恒大街一汽森華附近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住院治療。經道外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15)第000398號認定書確認被告謝某碩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謝某碩駕駛的小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案外人付某蓉已收到被告保險公司支付的醫療費10000元,但因為受傷的兩位傷者,原告與案外人付某蓉系祖孫關系,保險公司給付的10000元已用于案外人付某蓉的治療。因原、被告雙方關于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2,047.48元,交通費500.00元,護理費1,015.00元,營養費1,500.00元,面部疤痕治療費1,5000.00元,鑒定費2910元;2、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謝某碩辯稱,原告陳述交通事故屬實,肇事車輛系被告謝某碩所有,該事故經交警隊處理認定謝某碩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于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給另案受傷當事人付某蓉醫療費10,000.00元,被告謝某碩未墊付費用。被告同意依法賠付,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商業險三者險限額300,00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商業險三者險限額30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結合其保險情況及被告謝某碩在此次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其中醫療費、營養費及面部疤痕治療費因在交強險部分我公司已經支付10,000.00元的賠償金,故該三項賠償在商業三者險中根據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原告訴請中的交通費應按照3元/天的標準計算,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保險公司承擔范圍內。
被告于某某未答辯。
原告曹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并當庭舉示:
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
證據二、黑龍江省醫療門診費票據、黑龍江省醫療門診掛號費票據,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花費的治療費用。
證據三、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被告應承擔的護理費、營養費和面部疤痕治療費。
證據四、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二張,擬證明被告應當承擔鑒定費的數額。
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
證據一、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二份,擬證明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300,000.00元的商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
證據二、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擬證明我公司已經支付交強險中的醫療費10,000.00元。
被告謝某碩未提供證據。
被告于某某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謝某碩、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四,均無異議;原告曹某某、被告謝某碩對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為:對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四,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因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13時,被告謝某碩駕駛黑A***VC號小型轎車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天恒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森華門前向北左轉時,恰遇被告于某某無駕駛證駕駛制動不合格的無號牌證三輪輕便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兩車相撞,造成三輪車上乘車人付某蓉、曹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太平大隊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哈公交認字(2015)第003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謝某碩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曹某某無事故責任,付某蓉無事故責任。原告傷后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門診治療,支付門診醫療費為:2,047.48元。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省醫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曹某某面部疤痕為無殘;2、傷后護理時間為1人護理7日,營養時限為15日;3、匡算面部疤痕治療費需1.5萬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被告謝某碩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3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已支付給同交通事故受傷人付某蓉醫療費10000元。原告曹某某與案外人付某蓉系祖孫關系,原告曹某某認可被告保險公司將交強險中的醫療費限額10000元已給付案外人付某蓉的事實。被告謝某碩系肇事車輛黑A***VD號大眾牌小轎車登記所有權人。
本院認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謝某碩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曹某某無事故責任,故被告謝某碩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侵權賠償責任的比例為70%,被告于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侵權賠償責任的比例為30%。因被告謝某碩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謝某碩負擔。賠償數額應以法律規定的計算標準為依據,具體數額為:1、門診醫療費2,047.48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2,047.48元×70%=1,433.24元;被告于某某負擔2,047.48元×30%=614.24元)。2、護理費為1,008.00元(2014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52,333.00元÷365天=144元/天×7天),被告保險公司負擔705.60元(1,008.00元×70%);被告于某某負擔302.40元(1,008.00元×30%)。3、營養費1,500.00元(100元/天×15天),被告保險公司負擔1050.00元(1,500.00元×70%);被告于某某負擔450.00元(1050.00元×30%)。4、交通費21.00元(3元/天×7天),被告保險公司負擔14.70元(21.00元×70%);被告于某某負擔6.30元(21.00元×30%)。5、面部疤痕治療費15,0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10,500.00元(15,000.00元×70%);被告于某某負擔4,500.00元(15,000.00元×30%)。6、鑒定費2,000.00元(鑒定費2910元扣除未構成傷殘一項的費用910元),被告謝某碩負擔1,400.00元(2,000.00元×70%);被告于某某負擔600.00元(2,000.00元×3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醫療費1,433.24元(商業險限額內賠付);
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陳永明醫療費614.24元;
三、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護理費705.60元(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四、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護理費302.40元;
五、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營養費1050.00元(商業險限額內賠付);
六、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營養費450.00元;
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交通費14.70元(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八、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交通費6.30元;
九、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面部疤痕治療費10,500.00元(商業險限額內賠付);
十、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面部疤痕治療費4,500.00元;
十一、被告謝某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鑒定費1,400.00元;
十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曹某某鑒定費6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1元,原告已預付,被告謝某碩負擔260元,被告于某某負擔111元,被告謝某碩、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的款額賠付原告曹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曉冬
代理審判員 楊順利
人民陪審員 趙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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