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345)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密刑初字第16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2014年1月8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元。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立華,系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密檢刑訴(2014)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4時許,被告人董某某乘坐被害人孫某某(男,XX歲)車回家,當車行駛至密山市柳毛鄉同心村董某某家房后時,雙方因車費一事發生口角,董某某將孫某某面部打傷。經法醫鑒定:孫某某雙側鼻骨骨折,屬輕傷二級。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被告人董某某正側位照片、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人代某某證言;被害人孫某某陳述;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辯解;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密山市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董某某家屬能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董某某系自愿認罪,沒有前科劣跡,平日表現一貫較好,主觀惡性較小,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辯護人關于被害人孫某某有過錯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故不予采信。董某某系初犯,且能夠認罪、悔罪,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并依法對董某某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運華
代理審判員 諸葛輝
人民陪審員 欒 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邵 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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