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齊某某訴熊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44)
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團風民初字第00369號
原告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樓、劉軍偉,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
原告齊某某與被告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殷才兵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軍偉、被告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11年5月17日登記結婚,2011年11月29日生一子熊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結婚后雙方感情不好,平時經常爭吵致使雙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被判決駁回訴請。現原告再次具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①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熊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用;②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齊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團風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份。擬證明①原、被告的個人身份情況;②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③原、被告婚生子熊某某的個人身份情況;④原告系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
證據二、上巴河鎮**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張細枝等五人共同出具的證明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分居時間長達三年多,夫妻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熊某答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因孩子還太小。原告如果堅持要求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我。
被告熊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熊某對原告齊某某的證據一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熊某對原告齊某某的證據二有異議,認為雙方分居時間不滿一年,且原告系自行回娘家居住,被告并無過錯。對該異議,本院認為,該出具證言的機關及證人均未按法律規定出庭作證,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并自由戀愛,于2011年5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1年11月29日生一子名熊某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為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原告齊某某曾于2014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被判決駁回訴請。現原告以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再次具狀至人民法院并提出如前訴請。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重大價值共同財產,對外無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告齊某某與被告熊某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雙方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致夫妻關系產生裂隙,在原告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請,被本院判決不準許離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仍未改善,家庭關系惡化,雙方繼續分居至今并極少溝通聯系,夫妻感情極為淡漠,該情形應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的情形,故對原告再次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準許。對于婚生子熊某某撫養監護權,從有利于婚生子教育成長的環境及結合原、被告的經濟能力等綜合因素,對原告要求婚生子熊某某由其撫養監護至成年,由被告承擔撫養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齊某某與被告熊某離婚。
二、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除原告個人的生活用品外均歸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的婚生子熊某某由被告熊某撫養監護至成年,原告齊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每年給付撫養教育費4800元,定于每年12月底前付清,原告齊某某享有對婚生子熊某某的探視權。
四、駁回原告齊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殷才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陳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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