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甲與孫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432)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泰高民初字第00455號
原告蔡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佑和,江蘇奕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李普生,江蘇眾成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耀佐,江蘇眾成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蔡某甲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佑和,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普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蔡某乙。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被告脾氣暴躁,經常逛街亂買衣服,對原告及女兒的生活、學習從不關心。2015年1月中旬被告離家3個多月未歸,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多次找原告及家人吵鬧,甚至毆打原告母親。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給付撫育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辯稱:原告訴稱的雙方無婚前感情基礎,被告對原告及女兒生活、學習從不過問以及毆打原告母親,均不是事實,是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捏造。原告在外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被告為了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從子女身心健康考慮,愿意給原告一個機會。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蔡某甲與被告孫某于2004年初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2005年2月4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婚后原、被告與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蔡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14年11月,原、被告因夫妻關系問題發生矛盾,原告每晚離家到親友處借宿。2015年1月中旬起,被告回娘家生活約3個月。后原告提出離婚,2015年8月初經親朋勸和未果。2015年8月25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婚生女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標準。原、被告在婚后長期共同生活、撫育子女過程中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近期原、被告因互相懷疑產生矛盾,但沒有根本性矛盾,只要雙方加強交流、溝通,增進相互信任,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為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構建和諧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蔡某甲與被告孫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為120元,由原告蔡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某行;賬號:泰州市財政局;帳號:20×××88)。
代理審判員 王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錢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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