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訴田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872)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黔2601民初144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侗族,貴州省從江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石紅旗,貴州七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苗族,貴州省某某縣人。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某某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楊昌軍,貴州鐵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田某某、李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紅旗、被告田某某與李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楊昌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9月份以來,被告田某某在與我戀愛交往期間,先以學習培訓為由向我借款5萬元,后又提出為其母親(被告李某某)買房,為此,我為二被告支付購房款275372元。事后,田某某又稱自己患病,我又給其1.5萬元去治病。2015年10月30日,田某某與我分別簽訂《贈與確認書》、《贈與協議》后,便以各種理由拒絕與我見面,并逐漸斷絕聯系。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撤銷我與田某某2015年10月30日簽訂的《贈與確認書》、《贈與協議》;2、由二被告連帶返還我支付的購房款275372元;3、由被告田某某返還我支付的學習培訓費5萬元、醫療費1.5萬元,共計6.5萬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劉某某為證明訴請理由成立,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1頁,擬證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田某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1頁,擬證明被告田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3、《贈與確認書》原件一份1頁,擬證明原告是在被告承諾與其結婚的前提下才出具贈與確認書的事實。4、《欠條》、《協議》復印件各一份共1頁,擬證明(1)2015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2萬元欠條的事實;(2)在被告田某某答應愿意與原告結婚的前提下,原告寫下對某某上城**號商品房購房款無任何關系的協議。5、《銀行流水明細清單》原件一份共3頁,擬證明2015年4月20日、5月18日、6月30日原告為二被告購房支付首付款,共計275372元的事實。6、《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商業用房貸款合同》復印件一份13頁,擬證明原告尚欠中國銀行貸款50萬元的事實。7、《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2頁,擬證明原告已經離婚并撫養未成年的兒子劉某浩的事實。8、2015年11月1日的《欠條》復印件一份1頁,擬證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田某某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拿走欠條的事實。9、2015年6月的《欠條》復印件一份1頁,擬證明2015年6月原告向陳福清借款9萬元為被告田某某支付購房首付款的事實。10、《微信聊天》、《手機短信記錄》、《手機截圖》復印件各一份185頁,擬證明(1)被告田某某在聊天內容中承認向原告借款;(2)原告陸續拿出1.5萬元為被告田某某治病;(3)被告田某某2015年10月30日騙取原告借條之后拒不歸還,原告多次討要無果;(4)2015年11月10日被告田某某開始不接聽原告的電話、不回復手機短信的事實。庭審結束后,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中國某某儲蓄銀行某某縣某某路營業所《賬戶交易明細》、中國某某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擬證明原告支付給田某某5萬元學習培訓費的事實。
被告田某某未遞交書面答辯意見。庭審中,被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口頭辯稱:一、原告劉某某的訴請與客觀事實不符,《贈與確認書》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原告劉某某自愿贈與,我的當事人表示接受,贈與不具有法定撤銷事由。二、原告劉某某訴請返還的65000元,具體數額無法確定。
被告李某某未遞交書面答辯意見。庭審中,被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口頭辯稱:一、原告劉某某在訴狀中所稱的事實,我的當事人表示不清楚,其對原告及自己的女兒所作的贈與表示接受。二、本案的贈與不具有法定撤銷事由。
被告田某某、李某某為證明委托代理人的答辯理由成立,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贈與確認書》原件兩份各1頁,擬證明(1)原告提交的贈與確認書不合法,不真實;(2)田某某持有的贈與確認書是合法、真實的。(3)原告與被告田某某共同贈與被告李某某的房屋是沒有附條件,是真實有效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田某某原系情侶關系,雙方在戀愛交往期間,被告田某某以為母親李某某購買房屋為由,與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簽訂了一份《贈與確認書》。確認書內容為“甲方:劉某某、男、侗族、19**年*月*生,住貴州省凱里市某某東路**號某某庭*棟*單元*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20202XXXXXXXXXXXX乙方:李某某、漢族、19**年*月*日,住貴州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公民身份證號碼:522623XXXXXXXXXXXX丙方:田某某、女、苗族、19**年*月*日生,住貴州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公民身份證號碼:522623XXXXXXXXXXXX.鑒于:甲方幫助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為丙方母親即乙方購買房屋的事宜,現三方對相關事項作出以下確認:一、甲、丙兩方為乙方購買的房屋坐落于某某市某某上城**號,該房總價款為615372.00元,貸款30萬元,已付315372.00元。其中已付款315372.00元,甲方支付275372.00元,丙方支付40000.00元。二、對上述房屋貸款30萬元,從辦理完按揭手續至今,該筆房貸一直由乙方在償還。三、現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甲、丙出資為乙方購房的款項均是對乙方的贈與。四、甲、丙兩方一致確認:甲、丙對乙的贈與不因任何事由的發生而撤銷,該贈與無需乙方償還。甲方:劉某某乙方:李某某丙方:田某某2015年10月29日”事后,因被告田某某與原告劉某某的戀愛關系逐漸疏遠,原告劉某某在多次催討購房款未果的情況下,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因原告與被告代理人的意見分歧較大,案經本院調解未果。
另查明:2015年4月20日、5月18日、6月30日,原告劉某某分別向某某市某某房地產公司支付2萬元、175372元、8萬元購房款,共計275372元。2015年3月25日,原告劉某某通過ATM機向田某某的銀行帳戶轉款3萬元。
同時查明:李某某與田某某系母女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起訴狀、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口頭答辯意見以及本院采信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和庭審記錄等在卷佐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我國合同法所述的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田某某所立的《贈與確認書》完全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從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關系來看,贈與行為并非單純無償轉移財產權,實際上是以結婚為目的,故可視為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田某某主動與劉某某戀愛分手,說明合同所附的條件即結婚的目的未成就,贈與合同未生效。劉某某不愿將購房款繼續贈與被告李某某是其意愿,原贈與合同也不是必須撤銷的合同,撤銷的合同必須是生效的合同,因贈與合同未生效,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當事人無履行合同的義務,受贈人李某某、田某某繼續占有贈與人的財物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李某某應當返還劉某某贈與的購房款275372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訴請田某某返還學習培訓費5萬元、醫療費1.5萬元證據不足,應以本院查明的轉賬金額3萬元為準。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某購房款275372元。
二、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某3萬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若義務人未按照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10元,減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305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300元,被告李某某負擔2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在上訴期限內直接向上訴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后,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確定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肖艷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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