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販賣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3閱讀量:(1585)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223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身份證號碼×××6412,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陽山縣。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羈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佛山市禪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萬利,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佛禪檢少刑訴(2015)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萬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在佛山市禪城區某某街道某村治安崗亭對出馬路邊向許某販賣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俗稱”K粉”)1.46克,獲得毒資人民幣2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當場將二人人贓并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許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抓獲經過,手機通話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刑事化驗檢驗報告書,戶籍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辨認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販賣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1.46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1.46克予以沒收,依法予以銷毀;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幣200元及作案手機一臺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毛月紅
人民陪審員 宋淑瑾
人民陪審員 張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順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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