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525)
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威經技區刑初字第19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威海某某皮膚專科醫院護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威海市文登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光輝,山東威海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經檢公刑訴(2015)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王光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7日22時23分許,被告人趙某酒后在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大街紅綠燈附近與吳某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與吳某、林某互相廝打。廝打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持水果刀將林某面部、頸部劃傷。經鑒定,林某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法予以處罰,并提交相關證據支持其指控意見。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當時喝酒過多,出于保護自己的目的,用刀亂劃,不清楚怎么劃傷對方的。
辯護人辯稱,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應適當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7日22時23分許,被告人趙某酒后在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大街紅綠燈附近與吳某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與吳某、林某互相廝打。廝打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持水果刀將林某面部、頸部劃傷。經鑒定,林某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林某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并已履行。被害人請求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林某的陳述,證人鄭某、吳某等人的證言,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賠償協議和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因瑣事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某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于永智
人民陪審員 宋惠利
人民陪審員 邵茂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連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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