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侯某甲、侯某乙與侯某丙、劉某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616)
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威經技區民初字第1831號
原告侯某甲。
原告侯某乙。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英華、劉寧,山東隆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丙。
被告劉某,系侯書某的妻子。
被告侯某丁,系侯書某的兒子。
被告侯某戊,系侯書某的女兒。
被告侯某己,系侯書某的兒子。
原告侯某甲、侯某乙與被告侯某丙、劉某、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英華、劉寧及各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屯侯家村村民侯某岳、王某某已經去世,去世后留下房屋一處,位于泊于鎮屯侯家村,地號為榮集建010****8號,現該房屋已列入拆遷范圍,與村委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侯某岳、王某某夫婦有子女四人,分別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和侯書某,劉某為侯書某妻子,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為侯書某的子女,侯書某已去世。現原告與被告因補償利益的分配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發生矛盾。訴請依法分割父母留下房屋的拆遷補償利益。
被告侯某丙辯稱,涉案房屋屬于侯某丙與侯書某共同所有。該房屋原系侯某堂所有,1978年侯某丙結婚后,侯某堂就將該房屋交給父母侯某岳、王某某居住。1979年,該房以300元的價格出賣給侯某丙與侯書某。購買后,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侯某丙與侯書某及其妻子劉某共同管理使用,23年來原告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2015年11月29日,劉某和侯某丙已經作為涉案房屋事實產權人,得到了泊于鎮屯侯家村委會的認可,并與其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兩原告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起訴,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答辯意見與被告侯某丙相同。
經審理查明,侯某岳、王某某夫婦育有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和侯書某四名子女。侯書某與劉某婚后育有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三名子女。王某某于1991年去世,侯某岳于1993年去世,侯書某于2004年去世。涉案房屋原所有人為侯某堂,侯某堂與侯某岳系兄弟關系,侯某堂一家居住在外地。侯某堂去世前交待家人“山東你二伯父住的是我的房子,他沒有房子住,這房子就讓他住吧”,侯某堂去世后,1979年,侯某春(侯某堂、侯某岳的侄子)受侯某堂兒子侯某琦所托,將涉案房屋以300元的價格轉讓,未簽寫書面轉讓合同,300元價款由侯某丙、侯書某平均負擔。侯某岳、王某某夫婦實際于1978年侯某丙結婚后即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直至二人先后去世,期間侯某岳于1991年辦理了該房屋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證號010****8;后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威環房私字第10-32-250號,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均登記為侯某岳。涉案房屋已列入拆遷范圍,侯某丙、劉某與泊于鎮屯侯家村村委會于2015年11月29日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補償方式為按117.6平方米安置房屋,原房屋尚未拆除,未實際補償安置。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村委會證明、協議書等材料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款,但涉案房屋尚未實現拆遷安置,拆遷補償方式已選定為房屋安置,原告所主張的內容系要求按原房屋析產繼承份額取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房屋是否是侯某岳、王某某夫婦的遺產。
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均登記為侯某岳。原告認為該房屋當年由侯某岳購買,系侯某岳、王某某夫婦的共同財產,在二人去世后成為遺產。被告認為該房屋當年系侯某丙、侯書某共同出資購買,用于父母居住,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時登記在父親侯某岳名下系錯誤登記。對于1979年侯某春回威海轉讓該房屋時,實際買房人系侯某岳,還是侯某丙、侯書某兄弟二人,原、被告均無直接證據證明,通過各方提交的侯某琦及其他證人的證言也無法直接判明。應結合一般生活習慣、房屋產權登記情況、房屋使用情況判斷分析。
首先,涉案房屋系通過購買取得,購買前侯某岳、王某某夫婦基于親屬關系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且系夫婦二人唯一的住處。侯某春代表侯某琦,遵照侯某堂的意愿轉賣該房屋時,在無直接證據證明侯某丙、侯書某兄弟二人為實際買受人的情況下,侯某丙、侯書某為父母解決居住問題,共同出資,符合生活實際和風俗習慣,應認定系侯某岳夫婦購買了房屋。
其次,涉案房屋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時,均登記侯某岳為使用人、所有人,該登記行為各方當事人長期以來均未明確提出異議,應認定登記符合實際情況。
侯某岳、王某某夫婦去世后,涉案房屋成為其遺產,按法定繼承原則,應由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和侯書某共有。在房屋實際析產分割前,侯書某去世,其擁有的房屋權利轉繼承給其妻劉某及子女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按此計算,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三人各擁有涉案房屋1/4的份額,劉某、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共同擁有侯書某應繼承的1/4的份額。相應房屋份額,對應著房屋拆遷后的相應比例的補償利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位于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泊于鎮屯侯家村,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威環房私字第10-32-***號房屋的拆遷補償利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各擁有1/4的份額,劉某、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共同擁有1/4的份額。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各負擔287.5元,劉某、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共同負擔2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志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胡雅楠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