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艾某某訴被告張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693)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太松民初字第00649號
原告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錦州市太和區。
委托代理人王會玲,尹奪,遼寧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錦州市松山新區松山辦事處齊家窩鋪村***號,身份證號碼21072419******4212。
委托代理人張某(曾用名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錦州市松山新區松山辦事處。
原告艾某某訴被告張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會玲,尹奪,被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艾某某訴稱,張某某與我是朋友關系,因拖欠我借款150萬元及錦州市某某輪胎集團有限公司借款無力償付,2014年1月經多次協商,張某某提出用自己擁有的房產等資產,包括牛場大院,別墅及旁邊兩座三間北京平房作價770萬元整歸我所有,以此由我償還張某某(甲方)對外所欠債務,其中包括欠松山信用社、太和信用社貸款共計300萬元,欠我個人人民幣150萬元,2014年2月10日雙方簽訂協議。我在打印的“欠據”上簽字,內容為“艾某某截止到2014年1月31日欠錦州金峰輪胎有限公司人民幣共計320萬元整”,協議中所約定的房產仍有張某某占有,牛場大院由金峰輪胎公司法人的親友使用,經調查牛場大院的土地是農民的承包地,協議中的標的物均在銀行設定抵押,張某某沒有處分的權利,也無法履行,協議系無效協議,我與張某某多次協商解除2014年2月10日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訴訟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被告張某某辯稱,雙方是自愿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而且我沒有逼迫原告簽訂協議,所有抵押的事情原告是知道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向原告艾某某借款150萬元,原告向被告要錢,被告無錢償還。2014年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書面協議,內容為“甲方:張某某;乙方:艾某某;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己所擁有的房產等資產,包括牛場大院,別墅及旁邊兩座三間北京平房作價770萬元歸乙方(艾某某)所有,以此償還甲方對外所欠債務,包括欠松山信用社、太和信用社銀行貸款共計300萬元整(貸款本金260萬元);欠錦州市某某輪胎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320萬元整,欠乙方人民幣120萬元整。此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簽字后生效。簽字人:張某某、穆某甲、張某、穆某乙、張某甲、王某、艾某某”。2013年8月13日案外人李某某將張某某起訴至本院,本院依法將張某某所有的350.9平方米的房屋(房權證海房字第00124***號)查封。
另查,2011年被告張某某以牛場大院、別墅及旁邊兩座三間北京平房做抵押從錦州市某甲信用社、錦州市某乙信用社貸款,至2014年2月10日尚欠貸款及利息300萬元未償還。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協議書、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等證據載卷佐證,經本院開庭審查和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將牛場大院,別墅及旁邊兩座三間北京平房已抵押給錦州市某甲信用社、錦州市某乙信用社,而且其中部分房產已被法院查封。被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私自與原告艾某某簽訂用抵押財產及法院查封的財產抵頂原告的債務,雙方簽訂的抵債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應屬無效。被告辯稱該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應為有效的辯解理由,因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其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艾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簽訂的協議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麗 輝
人民陪審員 王 思 佳
人民陪審員 于 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蔣 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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