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1-05閱讀量:(1779)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襄民初字第1047號
原告田某套,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廣敏,河南首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柳某濤,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
負責人劉德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程宏偉,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套訴被告柳某濤、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5年5月18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廣敏,被告柳某濤、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宏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16日18時許,被告柳某濤駕駛豫K43***號小型轎車沿常付23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70KM+100M麥嶺鎮路段時,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破壞,原告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經襄城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柳某濤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賠償,其中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1302.46元,誤工費22561元,護理費316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90元、營養費2030元、田某清撫養費6438.12元、田某套撫養費25752.48元、傷殘賠償金37664.4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住宿費1000元、電動車鑒定費100元、停車拖車費530元、傷殘鑒定費700元、電動車損失1000元共計204838.46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柳某濤辯稱:原告起訴我沒意見,我愿意賠償。
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辯稱:原告訴請過高,過高部分法院應不予支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停車拖車費等損失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有:
1.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身份適格。
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柳某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事故中受傷。
3.行車證、駕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系肇事車輛所有人。
4.交強險、第三責任險保單。證明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5.原告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護理證明、住院費票。證明原告受傷住院花費醫藥費168910元及住院203天,期間兩人護理。
6.停車拖車費。證明原告事故中電動車停車拖車費。
7.車損鑒定書及鑒定費發票。證明原告電動車車損1000元,鑒定費100元。
8.田某清、田某套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村委證明。證明被撫養人田某清、田某套身份情況。
9.麥嶺派出所證明。證明田某清、田某套由原告撫養,被告應承擔相應撫養費。
10.村委證明。證明原告長期從事建筑行業,應按建筑行業收入計算誤工費。
11.傷殘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證明原告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8000元。
被告柳某濤提供收條一份,保單(抄件)兩份。
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8時許,被告柳某濤駕駛豫K43***號小型轎車沿常付23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70KM+100M麥嶺鎮路段時,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同日,原告被送往襄城縣中西醫結合醫院進行治療,住院時間為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5月6日,共住院203天,花費50317.96元。后因治療需要分別在襄城縣第二某醫院檢查花費250元,襄城縣某醫院化驗費、輸血費合計花費633元。原告分別于2014年10月25日、27日在襄城縣中西醫結合醫院花費95元、6.5元。綜上原告共花費醫療費51302.46元。住院期間需兩人護理。此事故經襄城縣公安交警大隊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公交認字【2014】第101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認定:柳某濤負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田某套無事故責任。2015年6月22日經襄城縣某法院委托許昌泰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田某套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及后續治療費用評估,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田某套(1)左下肢損傷致左下肢功能障礙傷殘等級為九級;(2)后續治療費用為8000元。原告花費鑒定費700元。原告田某套家住襄城縣麥嶺鎮某某村*組,系農業家庭戶口。原告治療期間,被告柳某濤墊付醫療費10500元。田某清系原告之父,19**年*月**日生,原告兄弟姐妹5人。
另查明:豫K43***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柳某濤。該車在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1月10日0時起至2015年1月9日24時止。
本院認為:被告柳某濤駕駛豫K43***號小型轎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的損壞,原告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該事故有襄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為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豫K43***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投有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豫K43***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中華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定,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的損失有:1、醫療費:51302.46元。2、誤工費:應按農林牧漁業25402元/年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計249天,原告要求240天,以原告請求為準,即誤工費為:240天×69.59元/天=16701.6元。3、護理費:原告住院203天,需兩人護理,按照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28472元/年計算,護理費應為:203天×78元/天×2(人)=31668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30元計算,應為:203天×30元/天=6090元。5、營養費:按每天10元計算應為:203天×10元/天=2030元。6、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九級傷殘,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416.1元/年計算20年應為:9416.1元/年×20年×20%=37664.4元。原告之父田某清被扶養人生活費為6438.12元/年×5年×20%÷5=1287.62元。原告關于田某套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殘疾賠償金共計38952.02元。7、后續治療費用為8000元。8、精神撫慰金:考慮到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被告的過錯責任,本院認為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9、交通住宿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500元。10、電動車鑒定費100元。11、停車拖車費530元。12、傷殘鑒定費700元。13、電動車車損1000元。以上共計167574.08元。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16701.6元、護理費31668元、殘疾賠償金38952.02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500元;在財產損害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1000元,以上共計108821.62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的醫療費為:51302.46元-10000元=41302.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90元、營養費203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共計57422.46元,由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應在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限額內進行賠償。電動車鑒定費100元、停車拖車費530元、傷殘鑒定費700元共計1330元屬間接損失,由被告柳某濤負擔。被告柳某濤墊付原告資金10500元,扣除被告柳某濤應承擔的電動車鑒定費、停車拖車費、傷殘鑒定費1330元、訴訟費3575元,剩余5595元,應在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交強險賠償原告損失內予以扣除,由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直接返還被告柳某濤。原告提交村委證明原告從事建筑行業,按建筑行業收入計算誤工費,本院認為建筑行業收入證明應由有關國家機關出具證明,村委無出具該證明的資格,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田某套撫養費,因未提供證明原告是法定監護人的證據,故原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財保襄城支公司對鑒定意見書、誤工日、護理日、營養日申請重新鑒定,因其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田某套103226.62元;在商業三責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田某套各項損失57422.46元,合計160649.08元;返還被告柳某濤墊付款5595元。
二、駁回原告田某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4370元,由原告田某套負擔795元,被告柳某濤負擔3575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某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某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按照《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 判 長 安靜珂
審 判 員 王云東
人民陪審員 馬 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尹路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