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喻某某與陳某、梁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5閱讀量:(1484)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永民初字第2767號
原告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陜西省安康市。
委托代理人孫靖淋、劉寬寬(實習),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曉京,河南天翔鯤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喻某某與被告陳某、梁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喻某某送達了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向被告陳某、梁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靖淋、劉寬寬,被告陳某,被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曉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喻某某訴稱,2014年12月15日21時許,被告陳某酒后駕駛蘇L5****號轎車,在行駛到永城市東城區芒山路與鐵南路交叉口處時,因車速過快,駛入路東花壇撞向在路邊排隊等候乘車去上班的職工人員群中,造成馬某某、喻某某、丁某、劉某、秦某某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陳某棄車逃逸。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全部責任,馬某某、喻某某、丁某、劉某、秦某某無責任。原告喻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傷殘。根據法律規定,該肇事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被告梁某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224282.9元,后變更為267480.2元。
被告陳某辯稱,1、答辯人對原告受到傷害深表歉意,自發生事故后,整日在獄中懺悔,對不起受害人及社會;2、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已積極將家中維一的營運大貨車主動交給辦案機關賠償受害人,雖然與賠償數額差距大,但答辯人真心祈求能夠諒解,待答辯人能重歸社會,愿意用盡余生彌補受害人損失;3、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答辯人已構成刑事犯罪,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其他損失,請求法院本著合理、合法的原則予以認定。
被告梁某辯稱,1、對原告的訴請,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告陳某系偷開答辯人車輛,未經過答辯人允許,答辯人也不知情,因此,對于被告陳某侵權造成的責任應由侵權人承擔,答辯人無過錯,請求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2、被告陳某涉嫌刑事犯罪,相關證人證言及陳某的供述、責任劃分待刑事判決來確認。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觀點,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喻某某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67480.2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被告陳某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喻某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得到支持;4、被告梁某在本次事故中有無過錯,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院歸納的爭議焦點,原告喻某某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原告喻某某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勞動合同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喻某某身份,為本案適格主體;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3、原告喻某某在河南某某集團職工總醫院及某某集團總醫院住院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長期醫囑單、放射科報告單、出院證等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喻某某被撞傷后住院治療情況;4、原告喻某某收入損失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喻某某在某某集團工作,住院前月收入為5000元,住院后為1200元,誤工費為19000元;5、護理費證明、結婚證各一份,證明護理的人員誤工損失,共計12500元;6、被撫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一份,證明被撫養人由原告喻某某撫養;7、鑒定費收據七張,計款700元;8、商丘普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書一份。
被告陳某、梁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被告陳某對原告喻某某所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梁某對原告喻某某所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第1份證據中的勞動合同有異議,系復印件,且第一頁和第十二頁,中間頁數缺失,請法院庭后核實,其他無異議。對第2、3份證據無異議。對第4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工資的收入情況應依據用人單位的工資表,另外作為煤礦職工獎金不是固定的,效益也是不固定的,應以單位出具的月平均收入為依據,不能僅以兩三個月的打款作為依據,對月收入超過3500元的應出具個人所得稅證明,否則超過部分不應支持。對第5份證據中的誤工證明真實性有異議,沒有單位的營業執照及機構代碼證,確認該單位的存在,也沒有工資表證明田某收入情況,因此,護理費不應支持。對第6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喻某某與被撫養人之間的關系。對第7、8份證據,與被告梁某無關,不予質證。
根據庭審質證,根據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交證據材料,經當事人質證無異議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依其自身屬性確定證明內容。對原告喻某某所提交的第1份證據中的勞動合同書,經本院核實,原告喻某某自2012年12月4日至發生事故前在某某集團順和煤礦工作,該證據應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第4份證據,對原告喻某某所提出的證據目的,因沒有提供停發工資證明予以相互印證,其舉證目的本院不予支持。第5份護理人員證據,沒有提供所在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明、勞務合同、停發工資證明等相互印證,該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第6份證據,經本院核實,原告喻某某與田某系夫妻關系,于20**年*月**日生育長子喻某甲,20**年*月**日生育次子喻某乙,該證據應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第7、8份證據,該證據比較客觀真實,應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相一致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梁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豫NK****號轎車交給其子梁某使用。梁某將豫NK****號轎車的車牌號更換假蘇L5****號車牌交給被告陳某駕駛。2014年12月15日21時53分許,被告陳某酒后駕駛上述車輛行駛到永城市東城區開源路與芒山路交叉口時,與王某某駕駛的豫NA8L33號小型普通客車追尾相撞。肇事后被告陳某繼續駕駛肇事車輛沿芒山路向北方向逃逸,當行駛到芒山路與鐵南路交叉口處時,因車速過快,駛入路東花壇撞向在路邊排隊等候乘車去順和煤礦上班的人群中,造成謝某某當場死亡,韓某某、徐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馬某某、喻某某、丁某、劉某、秦某某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陳某棄車逃逸。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全部責任,謝某某、韓某某、徐某某、馬某某、喻某某、丁某、劉某、秦某某無責任。原告喻某某受傷后被送往河南某某集團職工總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失血性休克;2、脾臟破裂;3、胰尾破裂;4、胃腸系膜撕裂傷;5、肺挫傷;6、肝挫傷;7、腦挫傷;8、蛛網膜下腔出血;9、腹腔積血;10、膀胱損傷;11、額骨骨折;12、右股骨干骨折(開放性);13、下頜部皮膚貫通傷;14、創傷性牙齒脫落;15、多發軟組織損傷;16、骨盆骨折;17、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后轉入某某集團總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股骨干骨折術后;2、右手第1掌骨骨折術后;3、脾切除術后;4、肺挫傷、肝挫傷、腦挫傷、膀胱損傷;5、額骨骨折;6、右恥骨骨折;7、創傷牙齒脫落種植術后;8、左膝關節疼痛待查;9、左膝內側半月板后角Ⅱ-Ⅲ損傷;10、左膝關節積液。共住院155天。2015年6月25日原告喻某某之傷經商丘普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喻某某脾切除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級傷殘;胰尾破裂修補術后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右下肢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支付鑒定費700元。同時查明,自2012年8月27日起原告喻某某與其妻田某及長子喻某甲(20**年*月**日出生),次子喻某乙(20**年*月**日出生)均在永城市東城區歐亞路南、芒山路西購房居住生活,房產證號碼為:永房權證東城區字第20120****號。
另查明,肇事豫NK****號轎車(假車牌號蘇L5****號)未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梁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豫NK****號轎車交給其子梁某使用。梁某將豫NK****號轎車的車牌號更換假蘇L5****號車牌交給被告陳某駕駛。被告陳某酒后駕駛上述車輛肇事后逃逸時,因車速過快,駛入路東花壇撞向在路邊排隊等候乘車去順和煤礦上班的人群中,造成謝某某當場死亡,韓某某、徐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馬某某、喻某某、丁某、劉某、秦某某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陳某棄車逃逸。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全部責任,謝某某、韓某某、徐某某、馬某某、喻某某、丁某、劉某、秦某某無責任。故原告喻某某要求被告陳某在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喻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4650元(30元×155天),營養費1550元(10元×155天),護理費9250元(護理期限一般支持治療終結后一個月,50元×185天),鑒定費700元,殘疾賠償金203912.69元(原告喻某某殘疾賠償金24391.45元×20年×32%=156105.28元+被撫養人喻某甲15726.12元×5年×32%÷2人=12580.9元+被撫養人喻某乙15726.12元×14年×32%÷2人=35226.51元),根據傷殘等級及責任劃分,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7000元為宜,以上合計237062.69元。由于肇事車輛是登記在被告梁某名下,而被告梁某沒有為豫NK****號轎車依法投保交強險,怠于行使其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被告梁某作為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應依法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故被告梁某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該起交通事故還造成另案當事人馬某某、丁某、劉某受傷,按照法律規定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比例分配賠償款,故被告梁某應在交強險醫療費10000元限額內賠償原告喻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2700.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50元+營養費1550元)×10000元÷(6200元+馬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6240元+劉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6240元+丁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4280元)}、在交強險殘疾賠償金11萬元限額內賠償原告喻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7000元(賠償另一案馬某某6000元、劉某6000元、丁某16000元)、殘疾賠償金24376.92元{(護理費9250元+殘疾賠償金203912.69元)×65000元÷(213162.69元+馬某某護理費、殘疾賠償金70745.62元+劉某護理費、殘疾賠償金77665.11元+丁某護理費、殘疾賠償金206827.96元)}。原告喻某某剩余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192985.42元,由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喻某某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因未提供停發工資證明,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喻某某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未提供證據,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賠償原告喻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44077.27元,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喻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合計192985.4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喻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12元,由原告喻某某負擔250元,被告梁某承擔902元,被告陳某負擔41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昕
審 判 員 劉懷民
人民陪審員 陳 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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