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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太子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1011民初379號
原告:遼陽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陽市白塔區新運大街*號*單元新泰委*組。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濤,遼寧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齊東文,遼寧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遼陽市太子河區八一街晟雅格林**號。
負責人:趙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遼陽市白塔區,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滿族,現住遼陽縣,遼KXXX69實際車主。
委托代理人:于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遼陽縣,于某甲女兒。
原告遼陽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運輸公司)為與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于某甲參加訴訟,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某運輸公司委托代理人齊東文,被告某某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孫某某,第三人于某甲委托代理人于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運輸公司訴稱,原告所有的遼KXXX69-遼KXX13掛號”乘龍”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車輛損失險180720元,并且均不計免賠。2016年1月2日22時20分許,于某甲駕駛遼KXXX69-遼KXX13掛號車,沿京哈高速行駛至長春方向1093公里加50米處時,車輛前部與黑龍江省駕駛員于傳福駕駛的黑JXXX36-黑JXX83掛號”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損失、黑JXXX36-黑JXX83掛號車所載物品損失,以及遼KXXX69-遼KXX13掛號車駕駛員于某甲、乘車人于小小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長余大隊作出長余公交認[2016]字第08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面受損,原告根據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發的公路賠償通知書,賠償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7220元。原告支出搶修費9663.52元、拖車費2321元、吊車施救費12000元。經遼陽縣潤東價格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對原告受損車輛進行損失認證,確認原告車輛損失為101275元,原告支出認證費3040元。請求判令被告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及車損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35519.52元。
被告某某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訴求金額過高,車輛損失金額應以我公司理賠系統報價為準。價格認證結論書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我公司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施救費過高,應按相應噸位計算,搶修費、認證費我公司不同意承擔。
第三人于某甲述稱,被告應按原告訴訟請求全額賠付,賠付款應給付第三人,因被保險車輛為第三人所有,掛靠原告經營,所以保險合同是由原告代第三人簽訂,保險費由原告代第三人交納,有掛靠協議為證,故第三人請求被告直接向第三人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號:299211003352015001***),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約定被保險人為遼陽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被保險車輛為遼KXXX69。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00萬,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180720元,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5年10月11日0時0分起至2016年10月10日23時59分止。原告向被告交納保險費17903.46元。
2016年1月2日22時20分許,于某甲駕駛遼KXXX69-遼KXX13掛號車,沿京哈高速行駛至長春方向1093公里加50米處時,車輛前部與黑龍江省駕駛員于傳福駕駛的黑JXXX36-黑JXX83掛號”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損失、黑JXXX36-黑JXX83掛號車所載物品損失,以及遼KXXX69-遼KXX13掛號車駕駛員于某甲、乘車人于小小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長余大隊作出長余公交認[2016]字第08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面受損,根據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發的公路賠償通知書,原告賠償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7220元。原告支出吊車施救費12000元、搶修費8223.52元、拖車費2321元。原告委托遼陽縣潤東價格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對其受損車輛進行損失認證,該公司作出遼縣價車字[2016]第23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確認原告車輛損失為101275元,原告支出認證費3040元。
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提交的遼縣價車字[2016]第23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被告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但不能提供證據來反駁該價格認證結論。
另查,第三人于某甲與原告某某運輸公司于2015年5月9日簽訂車輛掛靠協議一份,約定于某甲將其所有的遼KXXX69-遼KXX13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某某運輸公司經營,某某運輸公司提供有償服務。車輛以某某運輸公司名稱上戶,車輛產權仍歸于某甲所有,某某運輸公司代辦車輛、人身、第三者、貨物運輸等項目保險及其他輔助險種業務,保費由于某甲自理。某某運輸公司協助處理掛靠車輛在合法經營中發生的交通和商務事故,辦理保險索賠,所需費用由于某甲承擔,法律及民事賠償責任由于某甲承擔。庭審中,原告承認于某甲為實際車主,保險費及因此事故支出的拖車費、搶修費、吊車施救費等相關一切費用均由于某甲支付,同意被告直接向于某甲賠付。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于某甲身份證、駕駛證、準駕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掛靠協議、公路賠償通知書及賠償款票據、拖車費發票、吊車施救費發票、搶修費發票、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及認證費發票,被告提交的網上下載的吊車施救費計算方法,第三人提交的車輛掛靠協議、修車的相關票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舉證、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告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及路產賠償款、吊車施救費、搶修費、拖車費、認證費等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由于被保險車輛駕駛員于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不計免賠,被告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訴求金額過高,車輛損失金額應以我公司理賠系統報價為準,原告提交的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我公司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被告主張車輛損失金額應以其理賠系統報價為準,無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因遼陽縣潤東價格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具備合法資質,進行評估時已通知被告,被告對該價格認證結論書未提出異議,也不能提供證據來反駁該價格認證結論,該價格認證結論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準許。被告辯稱施救費過高,應按相應噸位計算,搶修費、認證費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被告主張施救費應按相應噸位計算,因保險合同對此無約定,故不予采信。由于吊車施救費、路產賠償款、搶修費、拖車費、認證費均系原告處理此保險事故的實際損失,屬必要、合理費用,且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應由被告承擔,故對被告辯解理由不予采信。經核算票據,原告實際支出搶修費8223.52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應按原告實際支出的搶修費數額進行賠付。關于第三人主張其為被保險車輛所有權人,要求被告直接向其賠付的請求,因原告承認第三人為被保險車輛實際所有權人,保險費及因此事故支出的拖車費、搶修費、吊車施救費等相關一切費用均為第三人于某甲支付,并同意被告直接向于某甲賠付,故對第三人的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遼陽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01275元、路產賠償款7220元、吊車施救費12000元、搶修費8223.52元、拖車費2321元、認證費3040元,以上合計134079.52元。此款由被告直接向第三人于某甲賠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0元,由原告承擔28元,由被告承擔29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寶湖
審 判 員 胡 萍
人民陪審員 王 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冬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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