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賈某甲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5閱讀量:(1616)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商睢民初字第00475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言嶺,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甲。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賈某甲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開庭傳票;于次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開庭傳票。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新城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言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賈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8年4月23日登記結婚,因雙方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雙方于2007年9月7日達成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但自離婚后,孩子賈某乙一直由原告撫養,被告沒有向原告按時支付孩子撫養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雙方生育孩子撫養權變更為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做答辯。
根據原告的起訴,合議庭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2、離婚證及離婚協議,證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7日離婚,并生育一子賈某乙的事實;3、變更書寫字據,證明被告自愿支付給原告及孩子賈某乙每月1500元生活費;4、證人魏某出庭證言,證明孩子一直由原告進行撫養。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庭審中,被告雖未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但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原則,可以印證原告的主張,可以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
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于1998年4月23日登記結婚,19**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賈某乙,雙方于2007年9月7日達成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但自離婚后,孩子賈某乙一直隨原告生活。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398.03元。
本院認為,離婚后,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本案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協議約定孩子由被告撫養,但實際上,自原、被告離婚后,孩子一直隨原告生活,現孩子由原告撫養,有利于孩子的學習和生活,故原告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原告撫養孩子,被告理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原告沒有提交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的證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解釋,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當依照201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3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子賈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撫養。
二、被告賈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的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子賈某乙撫養費500元,至被撫養人滿18周歲時止。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50元,減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賈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繼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詹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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