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1-05閱讀量:(1829)
山西省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晉0203民初315號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廣明,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男。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礦務局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礦務局保險大樓。
負責人,喬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任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礦務局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大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廣明、被告財保大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5年10月28日18時45分許,被告任某駕駛晉BBW***號小型轎車,在開源西街石化加油站對面停車時,與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李某某被送往大同市某某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開放性骨折(粉碎中段)、右手拇指近節指骨基底骨折、右手第二掌骨基底骨折。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應負該起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經大同市某某人民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認為因被告過錯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被告應予以賠償。同時,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財保大同公司投保,且事故發生在保期內,被告財保大同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費用90563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任某未出庭應訴、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并放棄了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權利。
被告財保大同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無異議。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愿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訴訟費不在我公司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
原告針對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證據一、交通事故證明一份,欲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侵權事實;
證據二、大同市某某人民醫院醫療費收據、診斷證明、出院證明、住院病案首頁,欲證實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原告在大同市某某人民醫院就診的情況及住院治療花費;
證據三、大同市某某人民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及鑒定費收據,欲證實原告鑒定為十級傷殘,花費鑒定費2100元的事實;
證據四、保單一份,欲證實被告任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財保大同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證據五、大同市礦區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證明、暫住證、租房合同及證人證言,欲證明原告李某某事發前一直在租住房居住情況;
財保大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應的證據。
庭審質證過程中,財保大同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交通事故證明書、證據二醫療費收據、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案首頁,證據三司法認定書,證據四保單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對證據五、租房合同及證人證言有異議,對租房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需要租房人當庭證明,租房人當庭證實了與原告承租房屋的事實,且共同居住在該社區鄰里當庭予以證實原告在該社區居住有近二年之久。故本院對原告在事發前一年內在本轄區居住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本院確認的上述有效證據,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28日18時45分許,被告任某駕駛晉BBW***號小型轎車,在開源西街石化加油站對面停車時,與原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李某某被送往大同市某某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住院21天,花費醫療費37155.66元(原告支付22155.66元、被告任某墊付15000元)。經診斷為右股骨開放性骨折(粉碎中段)、右手拇指近節指骨基底骨折、右手第二掌骨基底骨折。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應負該起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經大同市某某人民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
另查,本案事故車輛晉BBW***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財保大同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保險限額為122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任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某受傷。被告應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負該起事故同等責任。被告任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財大同公司投保,按照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原、被告雙方責任比例賠付。關于原告損失的項目及數額的確定:1、殘疾賠償金51656元(2015年度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28元/年×20年×10%);2、鑒定費2100元;3、交通費50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5、醫療費37155.66元(原告支付22155.66元、被告任某墊付15000元);6、護理費1752.8元(按1人參照山西省2014年居民服務業標準30467元/年÷365天×21天);7、營養費315元(21天×15元/天);8、住院伙食補助費315元(20天×15元/天);9、二次手術費7500元(根據鑒定報告);10、誤工費9182.4元(參照GA/T相關評定準則,按照參照山西省2014年居民服務業標準30467元/年標準支持110天);以上共計115476.86元。由財保大同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80191.2元,不足部分按照原、被告雙方在此次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付。即原告主張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共計45285.66元,由財保大同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內承擔,其余35285.66元由原告李某某自付17642.83元(35285.66元×50%),其余賠付款項17642.83元,由被告任某賠付。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礦務局支公司賠付原告李某某80191.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履行;
二、被告任某賠付原告李某某17642.83元,折抵被告任某墊付15000元,被告任某給付原告李某某2642.8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債務利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任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柳貢余
人民陪審員 龐亮亮
人民陪審員 朱麗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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