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龍某甲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411)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泰刑初字第97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錦屏縣,侗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盜竊罪,2014年4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泰縣看守所。
辯護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刑訴(201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甲犯盜竊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泰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陳富盛、被告人龍某甲、辯護人林景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08年5月的一天1時許,被告人龍某甲伙同罪犯劉某甲、劉某乙、龍某乙、龍某丙及“托三”(另案處理)駕車竄到長泰縣福建建涌機械設備公司,將該公司存放在活動房內的315公斤舊電機廢鐵竊走。后將贓物運到廈門海滄出售,得贓款人民幣800元,每人分得人民幣132元。經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廢鐵每50公斤價值人民幣12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756元。
2、2008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龍某甲伙同罪犯劉某甲、劉某乙、龍某乙、龍某丙、龍某丁駕駛閩DAEXXX皮卡汽車竄到長泰縣興泰開發區華祥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盜走該公司剛鋪設于第二車間頂層的80米南平太陽牌YJV3*240+1*120型四芯電纜線,取走銅芯線運到廈門海滄出售,得贓款人民幣6100元,每人分得人民幣1000元。經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纜線每米價值人民幣57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45600元。
3、2008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龍某甲伙同罪犯劉某甲、劉某乙、龍某乙、龍某丙駕駛閩DAE501皮卡車竄到長泰縣泛華生態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第四期工地,盜走該工地的85米南平太陽牌YJV3*70+2*35型五芯電纜線,并取走銅芯線。經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纜線每米價值人民幣18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15300元。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龍某甲主動到長泰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龍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長泰縣公安局證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本院(2008)泰刑初字第125、147號、(2012)泰刑初字第41號、(2013)泰刑初字第118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被害人鄭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的陳述、同案罪犯劉某甲、劉某乙、龍某乙、龍某丙、龍某丁的供述和辯解、長泰縣公安局公(泰)勘(2008)145、148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2008)第54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6165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龍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龍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并自愿接受罰金處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龍某甲結伙流竄作案,社會危害較大,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龍某甲是自首,認罪態度好,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綜上,對被告人龍某甲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龍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三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阿民
代理審判員 蔡穎穎
人民陪審員 蔣榮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林黃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