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訴李某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547)
黑龍江省龍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江商初字第938號
原告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龍江縣黑崗鄉。
委托代理人呂品政,黑龍江九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旭,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龍江縣黑崗鄉。
原告郭某訴被告李某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旭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李某旭于2014年1月26日向他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2分,還款日期為2014年11月26日,并出具了借據一張。現他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償還,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借據約定支付相應利息,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提供的證據:借據一張,金額100,000元。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還款的期限及約定的利息。
被告李某旭未出庭,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李某旭因生活用款向原告郭某借款1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據一張,約定月利息2分,還款期限為2014年11月26日前。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該筆借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為其出具了欠據,故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訴訟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1月26日始,到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向原告郭某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審判員 王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伊文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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