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莊某憲與孟某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547)
黑龍江省九三農墾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8104民初285號
原告莊某憲,黑龍江省某某農場商店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濤,黑龍江省某某公安局民警。
原告莊某憲因與被告孟某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起訴。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某憲委托代理人單既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某濤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某憲訴稱,2009年8月份原告以人民幣125000元的價格購買了被告孟某濤名下甲小區*號樓*單元*室,63.49平方米的樓房,原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被告孟某濤也將該房屋及房產證交付給了原告占有。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有效,要求被告協助原告將該房屋登記到原告名下。
被告孟某濤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莊某憲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舉示如下一組證據:
〔2015〕九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欲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收取了原告給付的全部購房款,并且將該房屋及所有權證書一并交付給原告。
被告無質證意見。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反映本案的客觀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孟某濤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舉證質證及庭審調查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09年8月原告以人民幣125000元的價格購買了被告孟某濤所有的座落于黑龍江省甲小區*棟*單元*室,63.49平方米的樓房,原告與被告孟某濤簽訂了樓房買賣協議,原告將房款125000元全部給付被告孟某濤后,被告孟某濤將該樓房和房屋產權證交付給原告。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此房屋現由原告實際占有和使用。
另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孟某濤與案外人趙某美簽訂了虛假的房屋買賣協議,將此房過戶到案外人趙某美名下。2015年8月4日〔2015〕九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確認被告孟某濤與案外人趙某美簽訂的《購房協議》無效。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并不存在脅迫、損害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等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應依法認定有效,故原告主張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簽訂買賣協議后已經履行了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占有的義務,自原、被告合同成立,被告同時負有配合原告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莊某憲與被告孟某濤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孟某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登記。
案件受理費2800元,減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孟某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代理審判員 姜國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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