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某與馬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202)
寧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寧民初字第05628號
原告杜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龍,內蒙古大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俊青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龍、被告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9月25日依法登記結婚。原、被告共生育兩名子女,長女馬某一(今年5周歲),長子馬某二(今年2周歲)。因雙方婚前了解很少,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差異較大,雙方經常分居,且被告不允許原告外出務工。現在雙方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因原告沒有經濟來源也沒有住所,故原告無力撫養馬某一、馬某二。另因原、被告婚后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家庭財產涉及案外人,原告要求另案處理。現原告具狀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馬某一、馬某二由被告撫養,撫養費被告自負。
被告馬某某辯稱,被告同意離婚;被告要求撫養女兒馬某一,由原告撫養男孩。被告可以自己負擔女孩的撫養費,并且可以對原告撫養男孩進行經濟幫助,比如說買衣物或者上學時出學費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長女馬某一,20**年*月**日生育長子馬某二,現兩個孩子均與被告共同生活。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及原、被告陳述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雙方感情存在為基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堅持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證明原、被告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本案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生活的原則,婚生女孩馬某一由原告撫養,婚生男孩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各自負擔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孩馬某一由原告杜某某撫養,婚生男孩馬某二由被告馬某某撫養,撫養費各自理。
案件受理費75元,由原、被告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俊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白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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