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三亞某某美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656)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城民二初字第117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海峰,海南建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彥慶,海南建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三亞某某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陸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三亞某某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邢增秀獨任審判,并于2014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海峰、李彥慶,被告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某、陸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1年12月31日,劉某某與美某公司在三亞簽訂了《物業委托經營合同》,將劉某某從三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的三亞某某酒店*層*號房委托美某公司經營管理。該合同約定:劉某某享有物業委托經營可分配收益的60%,其支付方式為:劉某某的收入每公歷年結算一次,美某公司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審定分配金額,于次年4月底前將劉某某的凈收入匯入劉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或現金支付。當天,美某公司就該《物業委托經營合同》向劉某某出具《承諾函》,其承諾:劉某某享有所購買本酒店單元買賣合同總房款的5%年回報率(含委托經營管理業主的收益分配款)。上述委托經營物業總房款為562627元,劉某某依約將房產委托給美某公司經營管理,但美某公司至今沒有向劉某某支付任何經營收益。請求判決:1、美某公司向劉某某支付2012年度物業委托經營收益28131.35元及利息1200元;2、美某公司向劉某某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物業委托經營收益賬冊,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劉某某可分配金額高于28131.35元,美某公司按照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分配金額向劉某某支付經營收益及相應利息。
被告美某公司述稱:扣除稅款后美某公司已向劉某某支付經營收益款。因美某公司經營虧損,美某公司承諾按購房總款的5%年回報率支付給劉某某。
經審理查明:劉某某從三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三亞某某酒店*層*號房,總房款562627元。2011年12月31日,劉某某與美某公司簽訂《物業委托經營合同》,約定:劉某某委托美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經營管理。劉某某占可分配收益的60%,美某公司占40%,劉某某的收入每公歷年結算一次,美某公司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審定分配金額,于次年4月底前將劉某某的凈收入匯入劉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或現金支付等。同日,美某公司向劉某某出具《承諾函》,其承諾:凡購買本酒店(商務度假型)者均享有其所購買本酒店買賣合同總房款的5%年回報率(含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業主的收益分配款),并于隔年的4月30日開始支付,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匯出。劉某某將房屋交給美某公司經營管理,因美某公司未向劉某某支付2012年度的經營收益,劉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2014年2月2日,美某公司按總房款的5%向劉某某支付經營收益26111.5元(已扣除稅款2019.83元)。
上述事實,有物業委托經營合同、承諾函、發票、付款憑證、完稅證明、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劉某某與美某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經營合同》及美某公司向劉某某出具的《承諾函》,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美某公司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劉某某支付經營收益,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劉某某請求美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有事實根據。利息以扣除稅費后的26111.5元為本金,自2013年5月22日起計算至2014年2月2日。劉某某將自有房屋委托美某公司經營管理,劉某某有權利了解房屋的經營收益,劉某某請求美某公司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物業委托經營收益賬冊,予以支持。劉某某關于“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可分配金額高于28131.35元,美某公司按照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金額向劉某某支付經營收益及相應利息”的訴求不明確,因此不予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三亞某某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經營收益26111.5元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自2013年5月22日起計算至2014年2月2日);
被告三亞某某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物業委托經營收益賬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3元(原告劉某某已預繳266.5元),減半收取266.5元,由被告三亞某某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增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黃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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