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鄧某某訴饒某某相鄰關系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7閱讀量:(1461)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榮民一初字第1841號
原告鄧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城鎮居民,住四川省榮縣。
委托代理人吳巨波,四川富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四川省榮縣。
原告鄧某某訴與被告饒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裕鑫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吳巨波,被告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樓上樓下鄰居關系。2013年2月16日,因被告家水管破裂致原告房屋墻面、地板、室內裝飾等被水浸漬受損。事發后,經多次協商未果。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因房屋被水浸所需維修費4294元,鑒定費3600元,合計7894元,并負擔本案受理費。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舉出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證明;
2、原告榮房權證榮字第**號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3、房屋被水浸漬后受損照片6張;
4.榮縣某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20日出據的證明一份;
5、自貢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關于榮州大道一段**號房屋水浸后修復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各一份。
被告辯稱:原告房屋被水浸漬受損是由于2013年2月16日被告家水管破裂和之前有兩次下水管道堵塞共同所致,被告只對被告家水管破裂所造成的損失負責,故同意賠償原告40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樓上與樓下鄰居關系。2013年2月16日,被告家因水管破裂(主要致損原因)及之前兩次下水管道堵塞(次要致損因素,只造成下水管道周圍局部受損)致原告房屋墻面、地板、室內裝飾等被水浸漬受損。事發后,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委托自貢某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其房屋水浸后修復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為:“榮州大道一段**號房屋水浸后修復工程造價金額為4294、23元”。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致原告起訴來院,請求被告賠償因房屋被水浸漬受損所需維修費4294.23元、原告為評估房屋所受損失而支付的鑒定費3600元,合計7894元(原告實際請求損失金額7894元),并負擔本案受理費。
審理中,經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不追加其他下水管道使用人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自愿承擔因前兩次下水管道堵塞所造成的損失。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本案中,對原告不動產所造成的損失前二次系該幢樓房下水管道堵塞和被告家水管破裂共同造成,被告家水管破裂系主要致損原因,該幢樓房下水管道堵塞系致損的次要原因。審理中,經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不追加其他下水管道使用人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自愿承擔因前兩次下水管道堵塞所造成的損失,該意見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綜合本案情況,本院認為,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80%為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鄧某某房屋損害修復費、鑒定費合計631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元,由被告饒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裕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楊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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