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訴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7閱讀量:(1617)
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自流民初字第2471號
原告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
法定代表人夏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傳福、張菊容,四川泰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陽市。
原告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訴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由審判員聶巨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菊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訴稱,2009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購買余熱鍋爐產品及減壓裝置,雙方簽訂《設備采購合同》、《設備安裝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完合同義務。雙方就余款事宜簽訂《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余熱鍋爐補充協議》,約定被告于2014年5月前不定期支付完畢所欠款項。目前尚欠870,400.00元。2014年9月雙方核對,被告尚欠原告870,4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70,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購買余熱鍋爐產品及輔機產品和減壓裝置,雙方簽訂《設備采購合同》、《設備安裝合同》和購買減壓裝置合同,其中《設備采購合同》合同金額4,200,000.00元,《設備安裝合同》合同金額900,000.00元,上述合同總金額5,202,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合同義務。隨后,雙方就余款事宜簽訂《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余熱鍋爐補充協議》,約定上述合同總金額5,202,000.00元,質保期已經到期,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定金和提貨款,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貨款及質保金1,450,400.00元,經雙方協商,就余款支付等達成協議: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將其車輛交付原告抵款330,000.00元,支付銀行承兌匯票150,000.00元,余款在2014年5月份前不定期支付完所欠款項。之后,雙方履行該協議。剩余貨款970,40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支付100,000.00元(銀行承兌匯票),之后,被告未再付款,2014年9月,雙方通過傳真核對,現尚欠870,400.00元未付。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設備采購合同、設備安裝合同、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余熱鍋爐補充協議、企業詢證函及快遞單和庭審記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與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成立,被告應按約定付清剩余款項,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70,400.00元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自的逾期付款利息,應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抵款利率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自貢某某鍋爐有限公司欠款870,400.00元及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抵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252.00元,由被告洛陽某某氟業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時一并支付原告)。
審判員 聶巨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代 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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