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宿遷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與楊某某、徐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0閱讀量:(2281)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沭商初字第0835號
原告宿遷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遷市宿城區洪澤湖路***號中健商務大廈*座***室。
法定代表人袁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郁建祥,江蘇鐘山明鏡(宿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小勇,江蘇鐘山明鏡(宿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居民。
被告徐某某,居民。
原告宿遷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訴被告楊某某、徐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于2014年8月11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2014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郁建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9月14日,被告楊某某在江蘇宿遷民豐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民豐銀行)貸款138000元,用于購買貨車,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該筆貸款,由原告為被告楊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被告楊某某與原告簽訂擔保合同書,約定其向原告提供反擔保;同時,被告徐某某與原告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為被告楊某某的該筆貸款向原告提供反擔保。貸款到期后,被告楊某某未按約還清貸款,致民豐銀行于2011年12月26日從原告賬戶上扣劃41201元,用于償還被告楊某某欠付的貸款本息。原告代償后,被告楊某某及徐某某均未給付原告代償款。由于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原告自愿只主張13800元。請求判決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代償款41201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138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后在訴訟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為:1、要求被告楊某某給付原告代償款41201元及違約金13800元;2、被告徐某某對被告楊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楊某某、徐某某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被告楊某某(借款人,甲方)與民豐銀行(貸款人,乙方)簽訂一份個人汽車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138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借款用途為購買解放牌貨車;貸款由借款人購買的汽車提供抵押擔保,同時由徐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違約責任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計收罰息,罰息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
同日,原告(保證人,甲方)與民豐銀行(貸款人,乙方)簽訂個人汽車貸款保證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楊某某在民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含罰息、復利等)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罰息、訴訟費、律師費等)。
2009年9月14日,原告(乙方)與被告楊某某(甲方)簽訂擔保合同書,約定由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擔保,同時約定被告楊某某不遵守與民豐銀行簽訂的個人汽車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的,每次逾期4天以上為惡意拖欠行為,從第5天開始乙方將從甲方存放在乙方的履約風險保證金中每天扣除300元賠償乙方,直至甲方還款為止;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相應守約方支付違約金,按乙方向銀行提供擔保總額的10%計算。
同日,原告(債權人,乙方)與被告徐某某(反擔保人,甲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被告徐某某自愿為被告楊某某在民豐銀行形成的債務提供反擔保,并約定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任何方式的反擔保責任,以及在借款人未履行與民豐銀行簽訂的個人汽車貸款借款合同還款義務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全部還款義務,甲方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甲方擔保范圍為借款人在向銀行借款期限內所貸的但尚未結清的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因此發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等);保證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合同簽訂后,民豐銀行按約向被告楊某某發放了貸款,貸款到期后,被告楊某某未按約還清全部貸款本息。2011年12月26日,民豐銀行從原告賬戶上扣劃了41201.56元用于償還被告楊某某所欠貸款本息。原告代償后,被告楊某某、徐某某均未給付原告代償款,致形成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民豐銀行的個人汽車貸款借款合同、個人汽車貸款保證合同、擔保合同書、反擔保合同、民豐銀行的收貸收息憑證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豐銀行與被告楊某某、原告簽訂的個人汽車貸款借款合同、個人汽車貸款保證合同及原告與被告楊某某、徐某某簽訂的擔保合同書、反擔保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被告楊某某未按約清償所欠民豐銀行貸款本息的情況下代其清償,依法有權向被告楊某某進行追償并要求被告楊某某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在擔保合同書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即逾期4天以上,從第5天開始每天扣除300元同時還應承擔貸款總額10%的違約金,現原告只主張貸款總額10%即13800元的違約金,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徐某某自愿為被告楊某某的該筆貸款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對保證范圍、保證方式、保證期間等都作出了明確約定且約定了無論原告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原告均有權直接要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對被告楊某某的全部債務(未超過1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被告楊某某、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宿遷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41201元及違約金13800元,共計55001元;
二、被告徐某某對被告楊某某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被告楊某某、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75元(該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宿城支行,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帳號:46×××80)。
審 判 長 劉路路
人民陪審員 周長城
人民陪審員 黃用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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