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2閱讀量:(1384)
黑龍江省鶴北林區基層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鶴北林刑初字第1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鶴北林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某,女,漢族,19**年出生,小學文化,無職業,住吉林省樺甸市公吉鄉樺村永安社。
訴訟代理人顏某,男,漢族,19**年出生,鶴北林業局電業局職工,住鶴北林業局*委。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出生于黑龍江省軍川農場,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無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逮捕,現羈押于鶴北林業地區看守所。
辯護人唐吉圣,男,黑龍江海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黑龍江省鶴北林區人民檢察院以黑鶴北林檢訴刑訴(201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鶴北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佟霞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某訴訟代理人顏某、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辯護人唐吉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鶴北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郭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個人所有的“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載客8人,沿鶴北林業局鶴嘉東線由北向南行駛至20公里+200米處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乘車人被害人徐某某(男)受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黑龍江省蘿北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某某所受損傷系重傷二級。徐某某系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經黑龍江省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的制動系統性能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2)安全運行技術的條件、《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GA/T642-2006)的規定。經黑龍江省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送檢的郭某某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份。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1輛;2.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3.證人王某某、汪某某、杜A等人證言;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圖片。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1人重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且郭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某訴稱:被告人郭某某應賠償其各項損失人民幣10萬元,現已給付人民幣2萬元,再給付人民幣8萬元。
被告人郭某某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要求對其從輕處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愿意賠償,但無能力賠償。
辯護人唐吉圣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系初犯,且以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具有悔罪表現,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郭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載客8人,沿鶴北林業局鶴嘉東線由北向南行駛至20公里+200米處時車輛發生側翻,致被害人徐某某(男)受重傷,后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經黑龍江省蘿北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某某所受損傷系重傷二級。徐某某系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經黑龍江省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的制動系統性能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2)安全運行技術的條件、《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GA/T642-2006)的規定。經黑龍江省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送檢的郭某某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份。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給付被害人母親付某某人民幣2萬元,用于支付被告人徐某某治療費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1輛證實:肇事機動車是一輛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
2、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鶴公交認字(2014)第017號證實:郭某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事故發生時郭某某未取得駕駛資格;
4、寶泉嶺農墾公安局軍川派出所戶籍證明證實:郭某某,男,漢族,19**年出生;
5、被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郭某某進行了血樣提取,以鑒定其是否酒后駕駛;
6、黑龍江省農墾寶泉嶺管理局中心醫院診斷書證實:被害人徐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顱腦損傷、腦挫裂傷、頭皮血腫、胸部閉合性損傷、雙側肺挫傷、吸入性肺炎、鼻背部皮膚挫裂傷、右眼鈍挫傷;
7、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4年9月13日對肇事機動車依法扣留;
8、黑龍江省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黑駿司鑒中心(2014)安鑒字第09238號證實: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的制動系統性能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2)安全運行技術的條件、《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GA/T642-2006)的規定;
9、黑龍江省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送檢的郭某某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份,被告人郭某某非酒后駕駛;
10、黑龍江省蘿北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黑蘿)公(刑技)鑒(法臨)字(2014)68號證實: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損傷系重傷二級;
11、黑龍江省蘿北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黑蘿)公(刑技)鑒(法醫)字(2014)38號證實:徐某某系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12、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鶴北林業局鶴嘉公路20公里+200米處系事故發生地點;
13、證人王某某、汪某某、杜A、杜B、邱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9月12日20時許,被害人徐某某與王某某、汪某某、杜A、杜B、邱某某等六個工友從聯營林場88號林班出來,到聯營檢查站時找車去鶴北火車站,準備回家(吉林省吉林市樺甸市),后搭乘到被告人郭某某的解放牌普通貨車,杜A和杜B坐在駕駛室里,徐某某、王某某、汪某某、邱某某等四人坐在后車廂里,車沿鶴嘉東線向鶴北林業局方向行駛,當行駛到奮斗鄉路口北200多米處彎道時,車就發生側翻了,坐在車廂的四個人,被甩出去了,徐某某倒在車廂附近1米左右的位置滿臉是血,昏迷了,經鶴北林業局職工醫院醫生檢查,徐某某傷勢太重,又轉送寶泉嶺醫院救治;
14、證人付某某證言證實:徐某某于2014年9月3日來鶴北林業局采收松籽,2014年9月12日晚邱某某電話通知付某某說,徐某某乘車發生交通事故;
15、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辯解證實:2014年9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郭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用貨車載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
16、寶泉嶺農墾公安局軍川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郭某某現實表現證明證實:被告人郭某某長期不在該機關轄區內居住,屬人戶分離人員,2014年5月29日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17、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抓捕經過證實:郭某某系自首到案;
18、付某某、郭某某簽訂的協議書,付某某出具的刑事諒解書證實:郭某某賠償徐某某的母親10萬元人民幣,先期支付2萬元,郭某某承擔刑事責任后再賠償8萬元。徐某某的母親付某某對郭某某表示諒解;
19、付某某出具的一份收據證實:付某某收到被告人郭某某家屬賠償的2萬元人民幣。付某某簽名為其友人李某某代簽,付某某按指紋。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傷,后經醫治無效死亡,郭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系初犯,且以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具有悔罪表現,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郭某某從輕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某要求被告人郭某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先期被告人郭某某已經給付其人民幣2萬元,再給付其人民幣8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繼存
人民陪審員 李玉霞
人民陪審員 任開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盧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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