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3閱讀量:(1032)
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421民初672號
原告宋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玉花,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陸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玉花,被告吳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8月30日,被告吳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資金為由,從原告處借款50,000.00元,約定月利率2%。而后被告吳某某又于2015年2月28日、2015月6月30日分別從原告處借款50,000.00元。雙方雖然未在借據中書寫月利率2%,但被告一直按月利率2%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00元利息直至2016年1月份。自2016年2月起,被告拒絕支付原告本息。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欠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5,000.00元。
被告吳某某辯稱,對借款事實及借款數額無異議,本金同意償還,但是利息不能再付了,以前給過利息,是按月利率2%也就是2分,每月3,000.00元給付原告的,當時借錢的時候利息已經扣除一個月了。
被告王某某辯稱,三年前就不和吳某某不在一起了,沒有夫妻感情,為了孩子,吳某某的事情,王某某都不過問,吳某某的事情也不知道,不該負責。
原告宋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借據原件三份,證明被告吳某某分別于2014年8月30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6月30日從原告處借款,合計150,000.00元。
被告吳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
跟我沒有關系,我不發表質證意見。
證據二,證人景某某出庭證言,證明原告借給二被告150,000.00元,月利率2%。
被告吳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
對證人說的話有的不認可,借款的時候沒有原告妻子和我的妻子,也沒有證人證實是我們兩口子借錢,不要利息的事情我認可,證人說的屬實。
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
借給我和吳某某的錢我不認可,這個事情我不知道,跟我沒有關系。
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院對原告方提供的證據綜合認證如下:
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和證據二能夠證明其欲證明的問題,故本院該兩組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吳某某和被告王某某曾系夫妻關系,2016年1月份離婚。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吳某某分別于2014年8月30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宋某某借款共計150,000.00元。三筆借款均約定月利率為2%,被告吳某某為原告出具三份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吳某某按雙方約定給付利息至2016年1月份。事后被告吳某某拒絕給付利息,現被告方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款關系受法律保護。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無爭議的陳述能夠證明,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之間應系借款合同關系,并且三份借據對應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三份借款上均未約定還款期限,而且通過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證實,原告已經要求被告方償還借款,因此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對于原告主張三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吳某某、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對于被告王某某辯解已與被告吳某某3年前已分居,借款事情其并不知道,與其無關,該辯解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該150,000.00元的借款應為二被告的共同債務。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2016年2月份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5,00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原告提供的證人景某某證言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證實,原告方對該利息已經放棄。因此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宋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吳某某、王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0.00元,減半收取為1,80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陸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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